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常见表现有哪些
首先,就股东违背出资义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全然不尽义务,这意味着股东并未实际进行任何出资,它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个类型—拒绝进行出资、无法满足出资条件、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
其次,是没能够全面履行职责,即指虽然股东有为公司出资,但仅实现了部分义务,并没有按照书面规定的金额全部完成交付,其中包括货币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的物品、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远低于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价款等等。
最后,是履责不当,这里指的是尽管股东已经做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出资,但是在行为的时间、方式或者程序上不符合规范,如逾期出资或存在瑕疵。
在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股东实际上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说投资者。
若要从股东的主体身份出发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
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
其中,机构股东指的是具有享有权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
机构股东包含各类公司、各种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非营利性法人和基金等相关机构及其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指的是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其次,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究其实质而言,指的就是股东本人应根据事先签署的协议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诸多规定向公司支付金钱资产或行使其他类型的给付责任。
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准确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既是一份带有约束力的约定义务,同时也属于一项具有法定效力的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有哪些表现
首先,就股东违背出资义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全然不尽义务,这意味着股东并未实际进行任何出资,它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个类型—拒绝进行出资、无法满足出资条件、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
其次,是没能够全面履行职责,即指虽然股东有为公司出资,但仅实现了部分义务,并没有按照书面规定的金额全部完成交付,其中包括货币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的物品、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远低于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价款等等。
最后,是履责不当,这里指的是尽管股东已经做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出资,但是在行为的时间、方式或者程序上不符合规范,如逾期出资或存在瑕疵。
在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股东实际上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说投资者。
若要从股东的主体身份出发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
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
其中,机构股东指的是具有享有权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
机构股东包含各类公司、各种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非营利性法人和基金等相关机构及其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指的是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其次,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究其实质而言,指的就是股东本人应根据事先签署的协议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诸多规定向公司支付金钱资产或行使其他类型的给付责任。
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准确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既是一份带有约束力的约定义务,同时也属于一项具有法定效力的强制性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首先,就股东违背出资义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全然不尽义务,这意味着股东并未实际进行任何出资,它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个类型—拒绝进行出资、无法满足出资条件、虚假出资以及抽逃出资。
其次,是没能够全面履行职责,即指虽然股东有为公司出资,但仅实现了部分义务,并没有按照书面规定的金额全部完成交付,其中包括货币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的物品、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格远低于事先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价款等等。
最后,是履责不当,这里指的是尽管股东已经做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出资,但是在行为的时间、方式或者程序上不符合规范,如逾期出资或存在瑕疵。
在此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股东实际上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说投资者。
若要从股东的主体身份出发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类:
机构股东与个人股东。
其中,机构股东指的是具有享有权限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东。
机构股东包含各类公司、各种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非营利性法人和基金等相关机构及其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指的是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其次,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究其实质而言,指的就是股东本人应根据事先签署的协议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诸多规定向公司支付金钱资产或行使其他类型的给付责任。
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准确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既是一份带有约束力的约定义务,同时也属于一项具有法定效力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