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财产分割需要哪些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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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诉请求财产分割要的手续有起诉状、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如果还要申请法院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话,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在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具体的判决结果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准备相应的手续,办理过户和财产转移。
起诉财产分割需要哪些手续

一、起诉财产分割需要哪些手续

起诉请求财产分割需要的手续有起诉状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如果还要申请法院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话,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在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具体的判决结果之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准备相应的手续,办理过户和财产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二、起诉财产分割有什么程序呢

(1)诉讼及受理流程概述。

起诉,即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律权威机构维护其权益,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此展开合法的案件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严格政策,直至当事人提请诉讼,才能真正启动诉讼程序,从而展开相关的司法行动。

所以说,起诉扮演着开启诉讼程序的关键角色,它也是开启诉讼程序的唯一方法,是当事人最主要的诉讼权利之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任意行使起诉权利就会产生司法行动,更需要确保上诉的有效性,如此方可推动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程序。

(2)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必须立即展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立案之日起的第五天之内,法院应该将起诉书的副本递送给被告方;

被告方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应于十五日之内撰写答辩状进行答辩;

向当事人详细告知关于诉讼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组建合议庭,并在收到通知起的第三天内向当事人宣布;

整理诉讼相关文件资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审理与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在公开的前提下举行开庭仪式,提前三天进行通知,若无法确定日期则应尽快通知当事人。

案件审理的完整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询问原、被告以及第三者的意见;

如果具备协调解决的可能性,则尝试进行调解;

最后做出相应的判决。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结束整个审理程序;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迟审理期限,需取得本院院长的许可,最长可延至六个月;

如果仍然需要延期审理,则需向上级人民法院上报并获得审批同意。

(4)判决与裁定概述。

法庭辩论结束以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正式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在作出判决之前,若有可能达成调解的话,还可以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如果调解失败,则应尽快作出判决以了结此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起诉请求财产分割需要的手续有起诉状、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如果还要申请法院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话,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在法院对财产分割作出具体的判决结果之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准备相应的手续,办理过户和财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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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婚姻期间内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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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理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规定的两种情形,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
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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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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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财产分割可以协议,也可以通过判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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