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区攀岩设施不达标游客受伤应如何妥善处理
针对所述情况,游客有权要求经营该景区的经营者负担起所需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者,他们肩负着确保所提供的货品与服务满足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的重任。
此外,若旅游经营者已经取得了相关质量标准级别的认证,依照规定,他们所提供的设施及服务都必须保持在相应的标准之上;
而对于那些尚未获得质量标准级别认证的,则不得擅自使用与之相对应的质量等级的称谓及标识。
因此,作为收取门票的景区,在接待游客进行有偿旅游活动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来保障每位观光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至少符合相应标准的攀岩设备。
《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因此,游客到景区有偿旅游,收受门票的景区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
由于旅游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
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二、景区攀岩设施不达标游客攀爬后受伤如何处理?
针对所述情况,游客有权要求经营该景区的经营者负担起所需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者,他们肩负着确保所提供的货品与服务满足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的重任。
此外,若旅游经营者已经取得了相关质量标准级别的认证,依照规定,他们所提供的设施及服务都必须保持在相应的标准之上;
而对于那些尚未获得质量标准级别认证的,则不得擅自使用与之相对应的质量等级的称谓及标识。
因此,作为收取门票的景区,在接待游客进行有偿旅游活动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来保障每位观光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至少符合相应标准的攀岩设备。
《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因此,游客到景区有偿旅游,收受门票的景区负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提供不低于相应标准的攀岩设施。
由于旅游设施不达标导致的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
侵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知,游客可以要求景区的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所述情况,游客有权要求经营该景区的经营者负担起所需的民事法律责任。
作为旅游行业的从业者,他们肩负着确保所提供的货品与服务满足保障人身以及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的重任。
此外,若旅游经营者已经取得了相关质量标准级别的认证,依照规定,他们所提供的设施及服务都必须保持在相应的标准之上;
而对于那些尚未获得质量标准级别认证的,则不得擅自使用与之相对应的质量等级的称谓及标识。
因此,作为收取门票的景区,在接待游客进行有偿旅游活动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来保障每位观光者的人身安全,同时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至少符合相应标准的攀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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