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能否被强行指定
在关于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如双方发生分歧,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或民政部门可负责选定监护人;
同样,相关当事人也可径行向法院提出此类要求。
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法院都须遵循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自具备法定监护资格者中作出指定监护人的决议。
根据本法令第一款条款,在正式指定监护人之前,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则应由其居住地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民政部门行使临时监护权。
监护人一旦得到指定确认,便不可擅自改变;
若违反这一规定,并不减轻被指定者的原本职责。
如被选定的监护人对该项决定表示异议,需在接获通知的翌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深入审理,若发现指定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将判决驳回诉讼;
反之,若判定确属不当,将裁决撤销原来的指定,同时另作新的监护人安排。
判决书应同时送达到辩诉方、原授权机构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手中。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能否抵押担保被监护人的财产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拥有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然而这一代理行为必须遵循严谨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在代替被监护人设定抵押品的过程中,无形之中增加了被监护人财产遭受不当处置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项行为缺乏合法权限,因此监护人无法任意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实施抵押或担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关于监护权归属问题上,如双方发生分歧,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或民政部门可负责选定监护人;
对此决定存疑的各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的请求;
同样,相关当事人也可径行向法院提出此类要求。
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法院都须遵循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自具备法定监护资格者中作出指定监护人的决议。
根据本法令第一款条款,在正式指定监护人之前,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则应由其居住地的公民委员会、村委、司法机构或民政部门行使临时监护权。
监护人一旦得到指定确认,便不可擅自改变;
若违反这一规定,并不减轻被指定者的原本职责。
如被选定的监护人对该项决定表示异议,需在接获通知的翌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深入审理,若发现指定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将判决驳回诉讼;
反之,若判定确属不当,将裁决撤销原来的指定,同时另作新的监护人安排。
判决书应同时送达到辩诉方、原授权机构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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