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理
1.对于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有权继续租赁这处住房:
(1)如果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由某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有住房,并且在此婚姻关系维持了五年以上;
(2)如果在结婚之前出自于某个单单位的房屋被一方所承租,当这个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双方当事人皆是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职员;
(3)假如在一对新人的婚姻生活刚开始的时候,其中一方向银行贷款并望以此来支付建设房屋所需的资金,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然而婚后他们需要共同还清银行的贷款;
(4)倘若在结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住宅要求,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
(5)假设在结婚之前,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房,但经过婚后的时间,由于供租赁的房屋拆迁,从而又有了新的房屋出租权;
(6)如果夫妻生活的最初阶段,两个单位一起投资且购买了共有房屋;
(7)如果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内,供某一方向其原来的单位交回曾经承租的房屋或者转给了别的单位,然后新的单位为了补偿该方会给予另外的房屋更换;
(8)如果在结婚前,两人皆有租用的公有住房,那么到了婚姻后期会实行管道调换的房屋;
(9)最后一点,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都可以继续出租的情景。
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刻来临,他们各自可以享有的公有住房如果面积过大以至于能分割房间使用的话,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租赁不同的房间;
如果有可能针对可更换的房屋进行分别租赁或由租赁者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将予以批准。
2.当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
(1)在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后,仍然无权租用法院安置的公有住房的一方建议自己想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2)若是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真的无法找到其他住宅并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困难,可以安排或者判决没有拥有出租权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暂时居住,但这次的临时居住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年。
在这段期间内,暂居人士必须按照房屋租金的数额缴纳相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须要缴纳的费用;
(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时,其中有一方因为对另一方婚前出租的房屋无权出租而不得不再次寻找住所,并在经济方面出现困难。
如果租赁前的公房一方有财力承担这些压力,则需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额时,如果投资额是由其中的某一方单独以一个名称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并非这个公司的股东,那么就须按照以下排定的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1)首先,这对夫妇应该通过充分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将投资额的某一部分或是全部转让给这个股东的配偶;
(2)接着,这个股东的配偶需要获得这个公司其余股东的大多数人的同意,并且这些股东都必须公开表态,确定他们不会再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以上两个步骤得到了满足,那么这个股东的配偶就顺利成为了这个公司的新一任股东;
(4)然而,如果不止一个股东表示反对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为股东,而且他们又不愿意用相同的条件购买这个特定的投资额的话,那这个情况就是需要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了;
这时候法官就会对那些同意转让但采取相同条件购买的广大股东们所表达出的意愿表示出尊重,然后将分配在此次投资额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表示接受的话,则视作所有股东已经放弃了竞争此次股权的机会,此时,法官会判定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功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对于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有权继续租赁这处住房:
(1)如果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由某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有住房,并且在此婚姻关系维持了五年以上;
(2)如果在结婚之前出自于某个单单位的房屋被一方所承租,当这个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双方当事人皆是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职员;
(3)假如在一对新人的婚姻生活刚开始的时候,其中一方向银行贷款并望以此来支付建设房屋所需的资金,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然而婚后他们需要共同还清银行的贷款;
(4)倘若在结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住宅要求,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
(5)假设在结婚之前,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房,但经过婚后的时间,由于供租赁的房屋拆迁,从而又有了新的房屋出租权;
(6)如果夫妻生活的最初阶段,两个单位一起投资且购买了共有房屋;
(7)如果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内,供某一方向其原来的单位交回曾经承租的房屋或者转给了别的单位,然后新的单位为了补偿该方会给予另外的房屋更换;
(8)如果在结婚前,两人皆有租用的公有住房,那么到了婚姻后期会实行管道调换的房屋;
(9)最后一点,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都可以继续出租的情景。
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刻来临,他们各自可以享有的公有住房如果面积过大以至于能分割房间使用的话,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租赁不同的房间;
如果有可能针对可更换的房屋进行分别租赁或由租赁者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将予以批准。
2.当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
(1)在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后,仍然无权租用法院安置的公有住房的一方建议自己想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2)若是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真的无法找到其他住宅并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困难,可以安排或者判决没有拥有出租权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暂时居住,但这次的临时居住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年。
在这段期间内,暂居人士必须按照房屋租金的数额缴纳相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须要缴纳的费用;
(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时,其中有一方因为对另一方婚前出租的房屋无权出租而不得不再次寻找住所,并在经济方面出现困难。
如果租赁前的公房一方有财力承担这些压力,则需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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