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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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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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夫妻双方在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租赁权上,依据特定条件享有权益:婚前一方承租满五年、同单位职工、婚内贷款建房还贷、任一方提出居住要求、房屋拆迁后更换、共同投资购房、单位补偿换房、婚后管道调换住房或特殊情况下可分租。一方无权出租婚前公房时,离婚后可通过自寻住所、临时居住(最多两年,需付费)或经济援助等方式解决,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理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何处理

1.对于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有权继续租赁这处住房:

(1)如果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由某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有住房,并且在此婚姻关系维持了五年以上;

(2)如果在结婚之前出自于某个单单位的房屋被一方所承租,当这个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双方当事人皆是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职员;

(3)假如在一对新人的婚姻生活刚开始的时候,其中一方向银行贷款并望以此来支付建设房屋所需的资金,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然而婚后他们需要共同还清银行的贷款;

(4)倘若在结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住宅要求,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

(5)假设在结婚之前,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房,但经过婚后的时间,由于供租赁的房屋拆迁,从而又有了新的房屋出租权;

(6)如果夫妻生活的最初阶段,两个单位一起投资且购买了共有房屋;

(7)如果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内,供某一方向其原来的单位交回曾经承租的房屋或者转给了别的单位,然后新的单位为了补偿该方会给予另外的房屋更换;

(8)如果在结婚前,两人皆有租用的公有住房,那么到了婚姻后期会实行管道调换的房屋;

(9)最后一点,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都可以继续出租的情景。

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刻来临,他们各自可以享有的公有住房如果面积过大以至于能分割房间使用的话,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租赁不同的房间;

如果有可能针对可更换的房屋进行分别租赁或由租赁者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将予以批准。

2.当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

(1)在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后,仍然无权租用法院安置的公有住房的一方建议自己想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2)若是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真的无法找到其他住宅并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困难,可以安排或者判决没有拥有出租权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暂时居住,但这次的临时居住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年。

在这段期间内,暂居人士必须按照房屋租金的数额缴纳相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须要缴纳的费用;

(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时,其中有一方因为对另一方婚前出租的房屋无权出租而不得不再次寻找住所,并在经济方面出现困难。

如果租赁前的公房一方有财力承担这些压力,则需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处理

当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额时,如果投资额是由其中的某一方单独以一个名称注册登记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并非这个公司的股东,那么就须按照以下排定的几个步骤来解决这个问题:

(1)首先,这对夫妇应该通过充分互相协商,达成共识并将投资额的某一部分或是全部转让给这个股东的配偶;

(2)接着,这个股东的配偶需要获得这个公司其余股东的大多数人的同意,并且这些股东都必须公开表态,确定他们不会再对此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以上两个步骤得到了满足,那么这个股东的配偶就顺利成为了这个公司的新一任股东;

(4)然而,如果不止一个股东表示反对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为股东,而且他们又不愿意用相同的条件购买这个特定的投资额的话,那这个情况就是需要法院进行处理的时候了;

这时候法官就会对那些同意转让但采取相同条件购买的广大股东们所表达出的意愿表示出尊重,然后将分配在此次投资额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

当然如果没有任何一个股东表示接受的话,则视作所有股东已经放弃了竞争此次股权的机会,此时,法官会判定这个婚姻家庭中的这个特定成员成功取得了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对于在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有住房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有权继续租赁这处住房:

(1)如果在结婚之前就已经由某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有住房,并且在此婚姻关系维持了五年以上;

(2)如果在结婚之前出自于某个单单位的房屋被一方所承租,当这个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双方当事人皆是来自同一个单位的职员;

(3)假如在一对新人的婚姻生活刚开始的时候,其中一方向银行贷款并望以此来支付建设房屋所需的资金,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然而婚后他们需要共同还清银行的贷款;

(4)倘若在结婚之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住宅要求,从而获得了公房的出租权;

(5)假设在结婚之前,一方承租了这套公房,但经过婚后的时间,由于供租赁的房屋拆迁,从而又有了新的房屋出租权;

(6)如果夫妻生活的最初阶段,两个单位一起投资且购买了共有房屋;

(7)如果在夫妻的婚姻存续期内,供某一方向其原来的单位交回曾经承租的房屋或者转给了别的单位,然后新的单位为了补偿该方会给予另外的房屋更换;

(8)如果在结婚前,两人皆有租用的公有住房,那么到了婚姻后期会实行管道调换的房屋;

(9)最后一点,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都可以继续出租的情景。

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刻来临,他们各自可以享有的公有住房如果面积过大以至于能分割房间使用的话,夫妻两人可以分别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租赁不同的房间;

如果有可能针对可更换的房屋进行分别租赁或由租赁者为对方解决住房问题的情况下,将予以批准。

2.当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结束时,对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无权出租的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

(1)在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后,仍然无权租用法院安置的公有住房的一方建议自己想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2)若是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真的无法找到其他住宅并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困难,可以安排或者判决没有拥有出租权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暂时居住,但这次的临时居住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两年。

在这段期间内,暂居人士必须按照房屋租金的数额缴纳相等的使用费和其他必须要缴纳的费用;

(3)当涉及到离婚案件时,其中有一方因为对另一方婚前出租的房屋无权出租而不得不再次寻找住所,并在经济方面出现困难。

如果租赁前的公房一方有财力承担这些压力,则需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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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房屋。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
(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中处理这类房屋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家庭成员共有房屋此种共有也就是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房屋的情形。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分开,包括房屋也属于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对于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权房屋”或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5、对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的补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回迁取得房屋的,应支付给另一方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
6、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处理方式一是采取转按揭的方法,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已交纳款项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二是采取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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