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到的承诺是否还具有效力
迟到承诺亦可称之为逾期承诺,其作为承诺行为的一种,特指承诺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越了要约中规定的时间段或是要约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之时,已然超出了处于合理依据下所应遵守的时间范围。
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进行承诺公告之时,按常规情况下应该可以及时送达到要约方手中,然而由于其它各类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导致承诺到达至要约方之处超过了原本设定的承诺期限,除非要约方及早地向受要约人通告表明,由于承诺超过期限而无法接受此份承诺,这样一来这份承诺仍将具有合法有效性。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迟到的承诺属于要约的吗
因迟到导致的承诺并不能被视作有效的要约,当受要约人未能在预定的期限内给予正式答复时,原有的要约将自动丧失其效力。
若按照常规情况分析,此承诺应无法及时送达到要约方的,那么这个过程就应当视为一个新的要约;
不过,只有当要约人先进一步明确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该承诺具有有效性的时候,才可除外;
反之,假如按照常理来讲,这一承诺应能及时送达至要约人,在此情境之下,除非要约人亲自通知受要约人,声称自己已明确拒绝接受,否则这份承诺始终保持其法律效用。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迟到承诺亦可称之为逾期承诺,其作为承诺行为的一种,特指承诺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越了要约中规定的时间段或是要约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之时,已然超出了处于合理依据下所应遵守的时间范围。
当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进行承诺公告之时,按常规情况下应该可以及时送达到要约方手中,然而由于其它各类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导致承诺到达至要约方之处超过了原本设定的承诺期限,除非要约方及早地向受要约人通告表明,由于承诺超过期限而无法接受此份承诺,这样一来这份承诺仍将具有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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