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乡政府多久不处理才能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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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乡镇府土地纷争裁决超期,公民有权上诉法院。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六个月内须给出调查处理方案。遇特殊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土地纠纷乡政府多久不处理才能起诉

一、土地纠纷乡政府多久不处理才能起诉

土地纷争倘若遭遇乡镇府六个月尚未作出裁决,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之一便是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制定出关于调查及处理的具体计划和建议。

然而,如若面临特殊情况使得无法在指定时限内实现调查处理,经过该机构主要负责领导授权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期。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纠纷乡政府多久不处理就可以起诉

土地纷争倘若遭遇乡镇府六个月尚未作出裁决,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之一便是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制定出关于调查及处理的具体计划和建议。

然而,如若面临特殊情况使得无法在指定时限内实现调查处理,经过该机构主要负责领导授权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期。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纷争倘若遭遇乡镇府六个月尚未作出裁决,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的职责范围之一便是自收到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应在六个月内制定出关于调查及处理的具体计划和建议。

然而,如若面临特殊情况使得无法在指定时限内实现调查处理,经过该机构主要负责领导授权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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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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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土地纠纷乡政府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
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申请人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
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_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___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_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__年第____期和____年第__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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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征收土地是否合法?
乡镇级政府是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的,所以乡政府征收土地是违法的。有官员说,只要县市政府给乡镇政府一份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就有权征地拆迁.这样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是无法律知识的表现.有了县市级政府的征地拆迁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征地拆迁同样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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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可以,集体土地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出让只针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需要先征用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再申请改变用途,农用转建设用。或者先转建设用地,再征地。土地按用途分类中包括农用和建设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属于农用地,所有权归集体。
既然它的用途是建设,可以不用转为国有土地(即不用征用),直接承包这块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经营商品。也可以先征用,再由政府出让,开发。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协商,与土地所有集体协商,由开发商做安置补偿后,政府再出让给开发商。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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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农村个人与个人土地权属争议,那么人民政府有没有处理决定权呢?所以想咨询一下大家乡政府与村民土地权属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申请人就其屋后一亩多林地的使用权问题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双方均主张对争议林地的使用权。从1984年2010年虽经多次调解,但均未达成调解协议。2010年7月1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申请。被申请人经两次组织双方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后,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确定第三人享有争议林地使用权。申请人对此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被申请人无权处理,而且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自留山证》、被申请人收集的其他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依照《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土地使用权依法属于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森林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该土地权属纠纷。根据第三人《自留山证》及相关证人证言,争议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由第三人享有,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1正确定性纠纷行为,准确适用化解纠纷的法律
要想明确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首先要弄清土地纠纷的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对土地的使用,实行使用凭证制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需要得到许可;土地使用权的授受,受《土地管理法》或《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规范。在该权利授受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般为行政隶属关系。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或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成员之间,因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谁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产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当事人双方(发包人与承包人)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授受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适用《土地法》、《森林法》而没有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乡级人民政府对哪些土地纠纷有权进行处理,对哪些土地纠纷无权进行处理,是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是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林地使用权纠纷。与此有别,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纵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只有调解的权利,而没有处理权利;对于此类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仲裁或起诉的途径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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