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职业病单位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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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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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患病如属非自愿性职业病,应按工伤处理。劳动者需在诊断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若企业未买工伤保险,赔偿由雇主负责。
员工患职业病单位应如何处理

一、员工患职业病单位应如何处理

关于职工患病的相关事宜,我们建议参照工伤的处理准则进行处置。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要求,非自愿性的职业病应被视为工伤范畴,从确诊或被评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刻起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劳动者有责任向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安排。

同时,治疗期间,即通常所说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均将得到保留,由用人单位逐月予以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限的设定原则上不能超出12个月。

而若企业未能如约购买工伤保险,所有与之对应的赔偿职责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员工患职业病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医疗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果,若某项工作对身体健康构成危害且被判定为职业病身份,应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最终确认符合工伤条件,且员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达到了一至十级的严重程度,企业将不得不恪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与受此影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当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差异化对待:

1.对于处于一至四级工伤状况的员工,由于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企业须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而非单方面予以解约;

2.关于五至六级工伤情况的员工,尽管他们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企业也不允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在此情况下,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企业方能满足其要求并给予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补偿;

3.针对七至十级工伤状况的员工,虽然他们只是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同理,企业亦不可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倘若员工主动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则可合法地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只需在解约时为其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即可。

此外,若因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话,企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规定,为员工支付相应期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关收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职工患病的相关事宜,我们建议参照工伤的处理准则进行处置。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要求,非自愿性的职业病应被视为工伤范畴,从确诊或被评定为职业病的那一刻起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劳动者有责任向所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从而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安排。

同时,治疗期间,即通常所说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原有工资和福利待遇均将得到保留,由用人单位逐月予以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期限的设定原则上不能超出12个月。

而若企业未能如约购买工伤保险,所有与之对应的赔偿职责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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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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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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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病员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贵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贵司可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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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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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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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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