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求婚买的戒指,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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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同居期间赠送的婚戒通常非财产共有的对象,分手后无需返还,除非戒指价值显著且带有特殊条件。财产纠纷可通过协议、共同财产认定(如投资活动)、收入归属原则(无明确证据则个人所有)等方式解决。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按份额分担,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债务个人承担。解除关系时,财产暂归各自处理。
同居男友求婚买的戒指,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一、同居男友求婚买的戒指,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伴侣购买的戒指在双方关系结束后无需返还。

在恋情期内赠送的婚戒属于情感自由表达之下的行为,这是一项个人事务,并未涉及到同居者共享的财务范畴,因此无法依据同居财产的认定要求返还。

然而,若婚戒价值巨大,可能会被视为带有特殊条件的赠予,在此情形下,当关系破裂时对方提出了返还诉求,那么,您有责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配合进行归还。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形式:

首先,通过同居关系协议明确财产分配;

其次,同居期间的共同经济收益以及购置的财产由当事人共同拥有;

若能证明存在按例分配的情况,可以确认为按份共有;

而若是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投资和经营活动,相关所得当然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再次,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归属的前提下,基本上应归属于该方当事人独自拥有;

在另一方面,如果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对方曾施以物资支援或者安排了辅助性的劳动服务及生活协助,那么这些收入或财产就应作为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

除此之外,在无法准确确认财产归属的情况下,通常将此类财产视为共有财产看待。

在同居关系解除的短暂时间内,财产收获或损失应分别归回给每一位当事人自行处理。

最后,由于共同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债务或债权,不管是明确为大众共享还是有待确定份额的,都应该按照既定份额来享有和承担。

另外,因共同抚养子女产生的债务为数个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因为抚养各自子女以及赡养父母而产生的债务为责任人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同居男友求婚买的戒指分手后要还吗

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伴侣购买的戒指在双方关系结束后无需返还。

在恋情期内赠送的婚戒属于情感自由表达之下的行为,这是一项个人事务,并未涉及到同居者共享的财务范畴,因此无法依据同居财产的认定要求返还。

然而,若婚戒价值巨大,可能会被视为带有特殊条件的赠予,在此情形下,当关系破裂时对方提出了返还诉求,那么,您有责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配合进行归还。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形式:

首先,通过同居关系协议明确财产分配;

其次,同居期间的共同经济收益以及购置的财产由当事人共同拥有;

若能证明存在按例分配的情况,可以确认为按份共有;

而若是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投资和经营活动,相关所得当然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再次,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归属的前提下,基本上应归属于该方当事人独自拥有;

在另一方面,如果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对方曾施以物资支援或者安排了辅助性的劳动服务及生活协助,那么这些收入或财产就应作为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

除此之外,在无法准确确认财产归属的情况下,通常将此类财产视为共有财产看待。

在同居关系解除的短暂时间内,财产收获或损失应分别归回给每一位当事人自行处理。

最后,由于共同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债务或债权,不管是明确为大众共享还是有待确定份额的,都应该按照既定份额来享有和承担。

另外,因共同抚养子女产生的债务为数个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因为抚养各自子女以及赡养父母而产生的债务为责任人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通常情况下,同居的伴侣购买的戒指在双方关系结束后无需返还。

在恋情期内赠送的婚戒属于情感自由表达之下的行为,这是一项个人事务,并未涉及到同居者共享的财务范畴,因此无法依据同居财产的认定要求返还。

然而,若婚戒价值巨大,可能会被视为带有特殊条件的赠予,在此情形下,当关系破裂时对方提出了返还诉求,那么,您有责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配合进行归还。

对于同居财产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处理形式:

首先,通过同居关系协议明确财产分配;

其次,同居期间的共同经济收益以及购置的财产由当事人共同拥有;

若能证明存在按例分配的情况,可以确认为按份共有;

而若是在同居期间存在共同投资和经营活动,相关所得当然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

再次,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归属的前提下,基本上应归属于该方当事人独自拥有;

在另一方面,如果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对方曾施以物资支援或者安排了辅助性的劳动服务及生活协助,那么这些收入或财产就应作为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

除此之外,在无法准确确认财产归属的情况下,通常将此类财产视为共有财产看待。

在同居关系解除的短暂时间内,财产收获或损失应分别归回给每一位当事人自行处理。

最后,由于共同生产和生活产生的债务或债权,不管是明确为大众共享还是有待确定份额的,都应该按照既定份额来享有和承担。

另外,因共同抚养子女产生的债务为数个当事人共同承担的债务,因为抚养各自子女以及赡养父母而产生的债务为责任人独自承担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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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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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了,戒指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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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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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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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男友求婚买了戒指,分手后要不要还?
首先恋爱期间互赠的礼品属于自愿范围,因为是拿个人财产负担,所以不认定为同居财产。同样地,婚戒也属于个人自愿负担部分,照样不能以同居财产的认定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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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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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要求女方离婚,孩子归男方,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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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戒指归还能判多久?
已经将盗窃的戒指归还,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来说盗窃案件的退赃属于量刑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对盗窃戒指归还能判多久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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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双方都离婚了男方买的戒指是我给买的,女方应该给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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