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分居三四年是否可以选择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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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长期因情感问题分居两年可作为离婚法定依据,但非感情矛盾导致的分居婚姻关系暂不破裂。夫妻可自行协商或通过以下程序解决:1)共识情况下,双方携相关证件到任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2)分歧时,原告向被告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异地居住以常驻地址为准;3)法院审理确认感情破裂后判决离婚。
和老公分居三四年是否可以选择离婚

一、和老公分居三四年是否可以选择离婚

在此假设前提下,倘若夫妇双方因情感问题导致长期分居并长达两年之久,便可被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家庭解体的法定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成为正当权益。

然而,若双方的分居并非源于感情方面的冲突矛盾,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工作或学业原因等,那么其婚姻关系并不视为已经破裂,夫妻二人仍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通过协议协商方式来决定是否结束这段婚姻。

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

1.对于能够就离婚、子女监护问题以及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的夫妇,可以由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资料、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永久性居民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假如夫妻双方无法对上述关键事宜达到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那方提请离婚,该方需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如果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则以常驻地址为准由相应法院负责受理案件处理;

3.司法机构经深入审理后倘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作出判决支持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和老公分居两年能判离婚吗

夫妻分居两年若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节仍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作出判定允许离婚的决定。

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向法庭提出申请,那么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判决离婚的决定。

这其中,“因感情不和而导致持续达两年时间的分居”就可以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表现之一,而且这种现象被视为法官做出裁决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此假设前提下,倘若夫妇双方因情感问题导致长期分居并长达两年之久,便可被视作为夫妻感情破裂及婚姻家庭解体的法定依据,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成为正当权益。

然而,若双方的分居并非源于感情方面的冲突矛盾,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工作或学业原因等,那么其婚姻关系并不视为已经破裂,夫妻二人仍有权利在任何时候通过协议协商方式来决定是否结束这段婚姻。

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

1.对于能够就离婚、子女监护问题以及财产分配等事项达成共识的夫妇,可以由本人亲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资料、结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前往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永久性居民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2.假如夫妻双方无法对上述关键事宜达到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那方提请离婚,该方需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如果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同,则以常驻地址为准由相应法院负责受理案件处理;

3.司法机构经深入审理后倘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作出判决支持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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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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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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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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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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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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