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不回原籍服刑需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不回原籍服刑要什么条件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期间,若无法返回原籍执行,应事先报请考察机关进行审批,并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定:
1、务必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方的工作;
2、依照考察机关的具体安排,定期汇报个人活动;
3、保障遵守考察机构关于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
4、如需离开现居住的市、县或迁往他处居住,必须先报请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地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其日常监管工作将由所居住地的司法局(所)承担;
2、当某人犯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定罪,但在外地无固定住所时,可向当地法院申请,让其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域接受社区矫正服务;
3、因生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换居住地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至司法所,由其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征得新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之后再做出决策。
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2、自我反省意识较强,有ashed悔过之意;
3、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罪可能性低;
4、判定后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
当针对某一位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若其被附加了其他犯罪行为,该附加刑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另需特别注意,缓刑的试行时间:
1、若被判拘役,其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一年,最低不得低于两个月;
2、若被判有期徒刑,则缓刑考验期应在原判刑期之上增加五年,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自被裁决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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