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可以推迟休吗,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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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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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女职工保护规定》,孕期女员工享有90天产假,含预产期前15天的产前假。难产、多胞胎分别增15天。流产按医嘱给予相应假期。产假划为产前和产后,产前假不可顺延至产后。若早产或延期,假期处理遵循相关规定,目的是保障产妇身体恢复。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
产假可以推迟休吗,是否合法

一、产假可以推迟休吗,是否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之具体规范,女员工在孕期内享有九十日的产假待遇,此期间包括了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于难产者而言,其产假应额外延长十五天;

如果多胞胎情况出现则需对应每个新生儿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因意外流产的,其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医疗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照顾。

此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第十条亦有所表述:

女职工产假期共计九十天,这期限被划分为产前假期与产后假期两个部分。

所谓产前假期,特指預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但是,这部分假期通常不允许置于产后继续使用。

倘若孕产妇催产期提前到来,则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以符合使用要求;

反之,若孕产妇的催产期延后,那么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地,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目的在于确保产妇能够身体恢复至最佳状态。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不可提前或拖后。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二、产假可以推迟休吗

按照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第八条之明确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应为90日,其中包含了产前休假的15日。

在分娩过程中遇有难产情形,则需额外增加15日产假。

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每个休育的胎儿均将额外增加15日产假。

此外,女职工如因怀孕而进行流产手术,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待遇。

另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也对此做出了详细说明,“女职工的产假共计90日,可划分为产前假与产后假两个阶段。

具体来说,产前假为15日,产后假则为75日。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产前假15日,实际上是指预产期前的15日休假。

产前假原则上不应在产后继续使用。

如果孕妇提前分娩,那么不足的产前假天数可以与产后假相结合使用;

反之,如果孕妇延迟分娩,则超出的产前假天数可视为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还特别强调:

国家规定的90日产假,旨在确保产妇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产假不可提前或延后申请。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之具体规范,女员工在孕期内享有九十日的产假待遇,此期间包括了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于难产者而言,其产假应额外延长十五天;

如果多胞胎情况出现则需对应每个新生儿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因意外流产的,其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医疗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照顾。

此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第十条亦有所表述:

女职工产假期共计九十天,这期限被划分为产前假期与产后假期两个部分。

所谓产前假期,特指預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但是,这部分假期通常不允许置于产后继续使用。

倘若孕产妇催产期提前到来,则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以符合使用要求;

反之,若孕产妇的催产期延后,那么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地,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目的在于确保产妇能够身体恢复至最佳状态。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不可提前或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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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用人单位延期10天支付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投诉到劳动监察,也是责令改正。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部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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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rn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rn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rn晚育假、晚育护理假rn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rn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rn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rn产前假:rn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rn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rn授乳时间哺乳假:rn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rn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rn保胎假rn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rn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rn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rn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rn
一、必须享受的假rn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rn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n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rn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rn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rn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rn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rn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rn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rn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rn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rn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rn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rn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rn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rn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rn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rn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rn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rn提醒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rn由于缴费基数是与工资相关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工资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rn规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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