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可以推迟休吗,是否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之具体规范,女员工在孕期内享有九十日的产假待遇,此期间包括了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于难产者而言,其产假应额外延长十五天;
如果多胞胎情况出现则需对应每个新生儿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因意外流产的,其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医疗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照顾。
此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第十条亦有所表述:
女职工产假期共计九十天,这期限被划分为产前假期与产后假期两个部分。
所谓产前假期,特指預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但是,这部分假期通常不允许置于产后继续使用。
倘若孕产妇催产期提前到来,则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以符合使用要求;
反之,若孕产妇的催产期延后,那么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地,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目的在于确保产妇能够身体恢复至最佳状态。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不可提前或拖后。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二、产假可以推迟休吗
按照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规定》第八条之明确规定,“女职工的产假应为90日,其中包含了产前休假的15日。
在分娩过程中遇有难产情形,则需额外增加15日产假。
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每个休育的胎儿均将额外增加15日产假。
此外,女职工如因怀孕而进行流产手术,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待遇。
”
另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条也对此做出了详细说明,“女职工的产假共计90日,可划分为产前假与产后假两个阶段。
具体来说,产前假为15日,产后假则为75日。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产前假15日,实际上是指预产期前的15日休假。
产前假原则上不应在产后继续使用。
如果孕妇提前分娩,那么不足的产前假天数可以与产后假相结合使用;
反之,如果孕妇延迟分娩,则超出的产前假天数可视为病假处理。
第十一条还特别强调:
国家规定的90日产假,旨在确保产妇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产假不可提前或延后申请。
《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女职工保护规定》)第八条之具体规范,女员工在孕期内享有九十日的产假待遇,此期间包括了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于难产者而言,其产假应额外延长十五天;
如果多胞胎情况出现则需对应每个新生儿额外增加十五天产假。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因意外流产的,其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医疗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照顾。
此外,《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第十条亦有所表述:
女职工产假期共计九十天,这期限被划分为产前假期与产后假期两个部分。
所谓产前假期,特指預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
但是,这部分假期通常不允许置于产后继续使用。
倘若孕产妇催产期提前到来,则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假期合并计算以符合使用要求;
反之,若孕产妇的催产期延后,那么超出的天数按照病假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样地,在第十一条中明确指出,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目的在于确保产妇能够身体恢复至最佳状态。
因此,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时不可提前或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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