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还,能否扣押对方车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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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扣押借款人汽车抵债,否则构成侵权。留置权在特定情况下合法,需基于保管、运输或加工合同,债权与动产关联,且债务已到期。只有当债权人合法持有借款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未付加工费)且债务到达清偿期,才能行使留置权。
欠款不还,能否扣押对方车辆

一、欠款不还,能否扣押对方车辆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不得擅自扣留其汽车作为抵债之用,此类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立即返还被扣财物并承担相应的侵犯财产赔偿责任。

然而,在符合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债权人强行扣留借款人财产并非违法行事,这种情形可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对应的权利名称—留置权

要想使留置权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债权人须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同的条款约定,合法持有借款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的诞生和此项动产存在紧密联系,换句话说,债权人所拥有的动产留置权及其对债务人债务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冲突爆发,例如,承揽人若因订约人未按规定支付加工费用,便有权将订约人交付的加工定制物品进行扣留;

最后,债务必须已经到达法定清偿期限。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欠款不还,如何判刑

债务未清偿确实属于民事范畴,并不能引发司法审判,只需依据规则偿还所负债务便可解决问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却有可能产生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法律裁定,严重者甚至会面临监禁之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及裁定具备执行能力,但逾期未能执行,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相应数额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若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不得擅自扣留其汽车作为抵债之用,此类行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立即返还被扣财物并承担相应的侵犯财产赔偿责任。

然而,在符合特定情形的前提下,债权人强行扣留借款人财产并非违法行事,这种情形可在法律规定中找到对应的权利名称—留置权。

要想使留置权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首先,债权人须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各类合同的条款约定,合法持有借款人的动产;

其次,债权的诞生和此项动产存在紧密联系,换句话说,债权人所拥有的动产留置权及其对债务人的债务是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冲突爆发,例如,承揽人若因订约人未按规定支付加工费用,便有权将订约人交付的加工定制物品进行扣留;

最后,债务必须已经到达法定清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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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
(四)项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这一规定,与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称2004规定)的有关规定一致。《2004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看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因交通肇事或违章被扣押的车辆,是允许停放在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的。但是,被扣押车辆的保管义务是作出扣押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交警大队,保管合同也是交警大队与停车场签订的,停车费到底应该由谁来出,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交警大队,作为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运用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秩序的权力,强行将管理相对方的财物保管,来收取服务费,即使扣押交通肇事或违章车辆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其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不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而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用合同法律关系来分析,交通警察将肇事或违章车辆交给交警大队经营的停车场来保管,岂不是自己同自己签订合同,然后叫别人来出钱,违法又不合理!鉴于实践中借此规定,公安部在2008年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时,将《2004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款予以废止。一些地方法规也对该争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也明确规定,运管部门暂扣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还要赔偿。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仍坚信执法部门对被扣押的车辆收取停车费是错误的、是违法的!但是,从网上各地一直不断的投诉看,执法部门收取停车费的现象非常普遍,特别是交警部门,对停车费的计算方面,时间算法离奇、价格高的出奇,还无人敢管!所以,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部门能够作出统一的明确规定,以杜绝这种故意曲解法律、人为规避法律,从而、借机敛财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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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车辆是否合法
取保候审期间交警扣押车辆的这种行为当然是合法的,取保候审跟扣押车辆根本就不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的车辆。所以扣押车辆跟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根本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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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时限?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览表分类内容时间限制管辖权争议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事故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财产损失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年注: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2.尸体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3.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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