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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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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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立合同需具备四个关键条件:行为人具备理解责任和表达意愿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动反映内心意愿;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不得违法;合同形式合法,可自选格式,但须遵循法律规定,如有特殊条款则须遵照执行。
知识产权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知识产权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要建立合同,首先需要满足几种特定条件:

1.行为人有正确理解自身行为并承担责任的能力;

他们应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

2.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即他的行动应该恰如其分地体现他内心真实的意愿。

3.不能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包括禁止违法的规定。

4.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我国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样式。

但若法规另作特别规定,则必须遵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知识产权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什么

要建立合同,首先需要满足几种特定条件:

1.行为人有正确理解自身行为并承担责任的能力;

他们应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

2.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即他的行动应该恰如其分地体现他内心真实的意愿。

3.不能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包括禁止违法的规定。

4.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我国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样式。

但若法规另作特别规定,则必须遵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建立合同,首先需要满足几种特定条件:

1.行为人有正确理解自身行为并承担责任的能力;

他们应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

2.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误,即他的行动应该恰如其分地体现他内心真实的意愿。

3.不能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包括禁止违法的规定。

4.合同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我国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样式。

但若法规另作特别规定,则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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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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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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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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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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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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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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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役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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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受到限制。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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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保险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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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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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对于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是很明显支持肯定说的更多,也更为合理。
肯定说观点,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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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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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成立能行使吗,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使撤销权要哪些条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是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有三种处分形式: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或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以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价70%转让财产等情形可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以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购买他人财产,可认定为以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身份关系上的行为,因与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关,不得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害及债权”是指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得到清偿或不能完全得到清偿的危险。
2、主观要件
(1)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偿行为,只要求其具备前述客观条件即可,而不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恶意。
(2)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则须以债务人、第三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恶意作为撤销权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恶意的认定:只要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其客观上无资力或可能无资力,就认定为其有恶意。
第三人恶意的认定: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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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
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即遂的达到。
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
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
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
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
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
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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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法院起诉知识产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在法院起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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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教唆犯的“着手”是善于实行犯罪成立犯罪未遂
第一个条件。何谓着手?按照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着手”是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预备实行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客体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向犯罪对象。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阴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进行下去,直到犯罪即遂的达到。
2、教唆犯的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即遂的显著标志。关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我国刑法学界有三种观点;一是犯罪目的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指犯罪目没有达到;二是“犯罪结果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三是“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中
第三种观点是通说观点。我认为通说观点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说”,我们可以界定以下几类存在即遂未遂之分的犯罪“未得逞”的含义:一类是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完在即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结果没有出现;
第二类是以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其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过错成;第三类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犯罪既遂的犯罪,其犯罪未遂是客观上尚不具备危险状态,等等。
3、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何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犯罪未遂基本原理出发,
首先它是指行为人本人的意志和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
其次,它的性质是阻犯罪意志的原因,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因自身能力,知识,技巧等缺乏或不佳对完成犯的不利影响,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等;再次,它在量上是否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最后,它的作用的对象是犯罪意志及其支配下的犯罪活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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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有如下七点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 不安抗辩权
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合同约定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另一方有后履行的义务,先履行义务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义务以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不安抗辩权是在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提出的抗辩。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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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数量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2、公司名称需要满足相应的取名要求,在注册前可以进行公司名称核名。3、公司注册地址通常情况下需要与实际经营的场地一致,部分地区可以分开。4、有所有股东共同一致意思表达的公司章程。5、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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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强拆要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满足什么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B、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C、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D、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E、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F、超越职权;
G、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我们面对占地及应该怎么做
一是得知要占地时及时留存对我们有利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现状的证明(拍照片、摄像等);
二是要他们要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其占地及拆迁的合法性,谁是占地、拆迁的主体;
三是占地拆迁补偿不合理绝不在对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补偿协议上签字,即使土地被占、房屋被拆;
四是在土地被占、房屋被时,不要因为利益受损而用你们的身体去阻挡、上房、(生命宝贵,不能重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尽管目前法律力量弱,但只要坚持)正当维权,争取合理补偿还是没问题的。政府()及相关部委都在征地拆迁领域出台了法规政策,是不愿意看到这些问题存在的,只是个别地方政府及官员在某些方面违法,高层政府官员对此会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一定完全与下级政府及部门官员一个腔调。
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们是要求合理补偿还是要求退还土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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