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主要依赖于以下一些具体手段:
1.暴力手段,这是指针对选民、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采用诸如殴打、捆绑之类的人身伤害策略,或是对于选举活动的场所进行故意捣乱、砸毁选举设施等明显的破坏行为;
2.威胁手段,此举主要是通过展示暴力侵害、毁损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严重后果来胁迫选民、代表和其相关工作人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达到破坏选举过程的目的;
3.欺骗手段,这种方式通常包括捏造事实、肆意传播谣言或者隐匿重要事情真相,以此迷惑公众视线、扰乱选举秩序;
4.贿赂手段,这类手法通常涉及到用金钱、贵重物品或其他实质性的好处,甚至是用女性美色去诱惑、收买选民、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从而实现破坏选举之目的;
5.伪造选举文件,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制作并发布虚假的选民证件、选票、候选人资料等选举关键文件,从而对选举进程造成无法预料的恶劣影响;
6.虚报选举票数,此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投票总数、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数据进行低报高可能或高报低可能的虚假报告,严重破坏选举公平公正的原则;
7.其他手段,例如撕毁选民名单、修改候选人信息等;
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抹侮辱性字句;
对有着不同观点的选民、代表进行报复性攻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以下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犯罪,并将立案进行查处:
1、采用暴力、恐吓、欺诈、贿赂等非正当手段,对选民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权利进行侵犯,阻碍选举过程顺利实施,或导致选举结果产生偏差甚至虚假现象的发生。
2、通过暴力行为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直接影响选举活动的正常开展。
3、制造虚假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进而引发不实的选举结果,或是施压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行为。
4、组织大规模的人员集中冲击选举场所,或动用手段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从而使得选举工作完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
5、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也同样构成违法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素,我们可以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主要依赖于以下一些具体手段:
1.暴力手段,这是指针对选民、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采用诸如殴打、捆绑之类的人身伤害策略,或是对于选举活动的场所进行故意捣乱、砸毁选举设施等明显的破坏行为;
2.威胁手段,此举主要是通过展示暴力侵害、毁损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严重后果来胁迫选民、代表和其相关工作人员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达到破坏选举过程的目的;
3.欺骗手段,这种方式通常包括捏造事实、肆意传播谣言或者隐匿重要事情真相,以此迷惑公众视线、扰乱选举秩序;
4.贿赂手段,这类手法通常涉及到用金钱、贵重物品或其他实质性的好处,甚至是用女性美色去诱惑、收买选民、代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从而实现破坏选举之目的;
5.伪造选举文件,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制作并发布虚假的选民证件、选票、候选人资料等选举关键文件,从而对选举进程造成无法预料的恶劣影响;
6.虚报选举票数,此种手段主要是利用投票总数、赞同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数据进行低报高可能或高报低可能的虚假报告,严重破坏选举公平公正的原则;
7.其他手段,例如撕毁选民名单、修改候选人信息等;
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抹侮辱性字句;
对有着不同观点的选民、代表进行报复性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