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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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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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可单方面解除的情况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标;预期违约,债务人明确或暗示不愿履行;一方严重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促后仍未履行;当事人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核心目标,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在这些情况下,解除权通常归受影响的一方所有,相关责任和赔偿需双方协商或依法确定。
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解除

一、合同是否允许单方面解除

众所周知,在适当的情况下,合同得以由单方面进行解除处理。

通常来说,合同单方面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如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而致使合同的目标和宗旨无法实现,则该合同应可被单方面予以解除。

此处所提及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指那些不能提前预测、不能通过人为措施加以避免以及无法通过人力影响的客观现象与情况。

此类不可抗力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执行、部分履行或者推迟交付等;

其次,预期违约也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此类情形中,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若债务人已经明确表达出愿意放弃履行,或者以含蓄的姿态暗示其不愿继续遵守合约内容时,这便被视为预期违约。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通过正式的通知或声明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其将不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而默示预期违约,便是债务人通过实际行动表达其不会按照合约内容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情形就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时(即使经过债权人的催促,依旧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相应责任),也属于适格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

在此种情况下,缴纳滞纳金、征收违约金或者利息等待遇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都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拖欠债务实际上是指在履行期间结束之后,仍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债权人发出正式催促后,如果对方仍然未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约,那么债权人有权行使单方面解除权,并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最后,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已经使得合同的核心目标无法实现,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催告程序,就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已经构成了对合同本质目的的严重侵犯,违约者在到达履行期限截止之时仍未能按约定行事,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立即通知违约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是否允许手动修改

在众多协议和合同当中,我们有权利去实施手动修正,然而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须得修改完成后进行盖公章或是进行双方人员的签名确认才能认定为有效。

如若我们签订合同时选择以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进行,那么从我们每一位参与签约的当事人均手握笔迹,并作出盖章或按下指纹的行为开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便正式生效了。

即便在这个时候,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名、盖章抑或按下指纹之前,就已经实际履行了他们应尽的主要责任,且若对方也已实际接收到了这些责任的履行,那么这也意味着这份合同已经实际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众所周知,在适当的情况下,合同得以由单方面进行解除处理。

通常来说,合同单方面解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首先,如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而致使合同的目标和宗旨无法实现,则该合同应可被单方面予以解除。

此处所提及的“不可抗力”,实际上是指那些不能提前预测、不能通过人为措施加以避免以及无法通过人力影响的客观现象与情况。

此类不可抗力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执行、部分履行或者推迟交付等;

其次,预期违约也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此类情形中,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若债务人已经明确表达出愿意放弃履行,或者以含蓄的姿态暗示其不愿继续遵守合约内容时,这便被视为预期违约。

其中,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通过正式的通知或声明方式明确告知对方,其将不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而默示预期违约,便是债务人通过实际行动表达其不会按照合约内容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情形就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时(即使经过债权人的催促,依旧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相应责任),也属于适格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

在此种情况下,缴纳滞纳金、征收违约金或者利息等待遇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都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拖欠债务实际上是指在履行期间结束之后,仍未能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

在债权人发出正式催促后,如果对方仍然未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约,那么债权人有权行使单方面解除权,并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最后,当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有其他违约行为,而且这些行为已经使得合同的核心目标无法实现,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催告程序,就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已经构成了对合同本质目的的严重侵犯,违约者在到达履行期限截止之时仍未能按约定行事,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立即通知违约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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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为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再实现。2、因为一方拒绝履行主要职务,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因为一方存在迟延律师主要债务的情况,造成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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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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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有员工去起诉的时候却败诉了,哪些公司合同解除法律是合法的
[律师回复]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领导说要辞掉一部分人,请问合同法允许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吗,如果真被辞退能找对方要哪些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违反lt;劳动法gt;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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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单方面终止合同(一)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的(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的(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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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119号),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审核程序,相关政策从1月1日起执行。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应关注的是,允许扣除的研发费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加计扣除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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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是否允许解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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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去哪投诉,哪些情况允许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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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主要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形: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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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大爷以前雇了一个保姆,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两年下来,关系越来越不好,邻居大爷不想再维持这种约定,请问法律是否允许遗赠人单方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回复]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赠协议。遗赠协议是无条件且无偿赠与财产,可以随时撤销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属附条件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1)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 (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2)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可见遗赠人单方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是不合法的。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1)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你好,在招聘时双方都有权利,但是一般听到的是个人是受害方,那么法律允许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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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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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法允许单亲下岗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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