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破产债权的法定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存在且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次是那些已经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个类别则是指那些在破产宣告时仍尚未到期的各种形式的债权,其次,破产宣告行为还可能导致对某些相关方当事人因为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成为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此外,即使具备了财产担保并且其完整数额的债权超过了该担保资产的估价并且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也有未能完全清偿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其剩余债权同样会被列入破产债权行列,最后,对于在票据交易领域中,如果发票人或者背书人在被宣告破产之时,而承兑人却已经完成付款或进行了承兑,那么这类情况也同样属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内。
另据规定,在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所承担的债务之部分,亦皆可视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类别介绍是什么呢
按照企业破产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债权的特性及特点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将债权划分为如下五个方面:
1.依据债权所对应的权益主体这一标准来分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类是以破产后的债务人作为其责任承担者,而相对人则是权益拥有者的债权;
另一种是以破产后的债务人的管理者作为权益拥有者,而他们的债务方则被确定为责任承担者的债权。
2.根据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划分标准,可将它们进一步细化为:
首先需要得到清偿的优先清偿权;
其次是排在优先级之后的第一顺位债权;
再依次是第二、第三顺位的债权。
3.至于债权的设置与否与破产后的债务人是否提供财产抵押进行担保,便可据此将其再次细分:
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债权。
4.若面临的情况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对其拥有的债权进行申报,那么就可以根据这个限定将其分为:
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的债权;
对于尚未申报的还有补充申报的机会的债权;
以及无法进行补充申报的未经申报的债权。
5.最后,依照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审查时是否具有投票决定的权力,可以将这些债权分为:
在审议过程中有投票权的债权和在审议过程中无法行使投票权的无投票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7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关于破产债权的法定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破产宣告之前已经存在且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次是那些已经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具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第三个类别则是指那些在破产宣告时仍尚未到期的各种形式的债权,其次,破产宣告行为还可能导致对某些相关方当事人因为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成为破产债权的组成部分,此外,即使具备了财产担保并且其完整数额的债权超过了该担保资产的估价并且在实际清偿过程中也有未能完全清偿的部分,这种情况下其剩余债权同样会被列入破产债权行列,最后,对于在票据交易领域中,如果发票人或者背书人在被宣告破产之时,而承兑人却已经完成付款或进行了承兑,那么这类情况也同样属于破产债权范围之内。
另据规定,在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所承担的债务之部分,亦皆可视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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