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未生效时如何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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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尚未生效的拆迁协议引发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该法规定,当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权益时,有权书面或口头起诉(须经法院记录并出具凭证),并需提前通知对方。无论方式,诉讼旨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拆迁协议未生效时如何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

一、拆迁协议未生效时如何提起诉讼法律如何规定

倘若您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尚未正式生效,且在与拆迁管理部门发生争议时,可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发起针对该行为的行政诉讼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其第二条第一款项中明确指出,任何具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其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均享有有权依照本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该法典的第五十条也详细地列明了提起诉讼应遵循的相关程序——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亦可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经由人民法院加以记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备查考,并且要提前通知对方法律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拆迁协议未写安置地块如何办

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各式各样的法定依据以及专业的评估团体,针对被拆迁房屋,开展详尽且准确的估价工作,把这一过程分解为若干可信度高的元素,形成一个完整的补偿金额。

另外,还可以实施房屋产权调换策略,亦即通常所说的产权置换模式,赋予被拆迁户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或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补偿的权力。

关于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作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用途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具体的数额则依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年限等因素进行划分,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量。

此外,周转补偿费用也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它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在临时过渡房或者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而具体的补贴标准是参照临时居住条件来决定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月给予固定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觉放弃某些权利例如自愿搬至郊区居住,或者对拆迁单位安排住房的需求保持克制。

然而,具体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目标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加以明确确立。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构建出房屋拆迁补偿价等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的总面积再加上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本价的计算公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倘若您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尚未正式生效,且在与拆迁管理部门发生争议时,可选择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发起针对该行为的行政诉讼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其第二条第一款项中明确指出,任何具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其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均享有有权依照本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该法典的第五十条也详细地列明了提起诉讼应遵循的相关程序——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亦可以口头形式进行起诉,但需经由人民法院加以记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以备查考,并且要提前通知对方法律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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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公告中如果涉及到对特定的拆迁户指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或一些强制措施,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只能在不服补偿方案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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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案件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1、采取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货币安置其实质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对价,取得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产生的纠纷可按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其实质为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互换,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的行为。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应依法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但由于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安置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1、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对拆迁安置房的具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如果拆迁安置协议中对安置房位置、用途约定明确,则该安置房屋具备了特定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被拆迁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具有物权的优先效力,被拆迁人要求拆迁人予以安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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