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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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借人在借贷关系中须遵守法律,不得预先扣息,本金利率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且不得泄露借款人商业机密。借款人则有权利获得贷款,但需履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接受监管并按时还款的义务。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借款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哪些义务

首先,关于出借人所负有的使命:

一般而言,在借贷法律关系中,世人都应该遵守不可预先以预付款项的形式扣取本次借款的利息这一规定。

若不幸违反此规定者,那么其借贷合同中的本金利率应以实际的借款金额作为计息依据。

此外,出借人更不得将借款人商业机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一旦触犯法律规定,就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谈一谈谈到借款人所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责任:

1、务必要如实提供个人资料。

在签订其中,借款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向贷款方披露与本次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等真实信息。

2、务必严格按照约定目的行使用款。

假如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用途,那么借款人务必依照约定行使该笔款项的使用权,同时接受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者、用途等进行全面监管与检查。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所贷资金,贷款方可以有权暂停发放借款、提前赎回借款本金,甚至终止合约。

3、准时偿还本金与利息。

当无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款人需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

而需要支付固定利息时,借款人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需根据之前商定的利率缴纳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什么

首先,关于出借人所负有的使命:

一般而言,在借贷法律关系中,世人都应该遵守不可预先以预付款项的形式扣取本次借款的利息这一规定。

若不幸违反此规定者,那么其借贷合同中的本金利率应以实际的借款金额作为计息依据。

此外,出借人更不得将借款人的商业机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一旦触犯法律规定,就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谈一谈谈到借款人所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责任:

1、务必要如实提供个人资料。

在签订其中,借款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向贷款方披露与本次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等真实信息。

2、务必严格按照约定目的行使用款。

假如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用途,那么借款人务必依照约定行使该笔款项的使用权,同时接受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者、用途等进行全面监管与检查。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所贷资金,贷款方可以有权暂停发放借款、提前赎回借款本金,甚至终止合约。

3、准时偿还本金与利息。

当无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款人需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

而需要支付固定利息时,借款人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需根据之前商定的利率缴纳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首先,关于出借人所负有的使命:

一般而言,在借贷法律关系中,世人都应该遵守不可预先以预付款项的形式扣取本次借款的利息这一规定。

若不幸违反此规定者,那么其借贷合同中的本金利率应以实际的借款金额作为计息依据。

此外,出借人更不得将借款人的商业机密公之于众或透露给他人,一旦触犯法律规定,就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谈一谈谈到借款人所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责任:

1、务必要如实提供个人资料。

在签订其中,借款人必须毫无保留地向贷款方披露与本次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状况等真实信息。

2、务必严格按照约定目的行使用款。

假如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用途,那么借款人务必依照约定行使该笔款项的使用权,同时接受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者、用途等进行全面监管与检查。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照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所贷资金,贷款方可以有权暂停发放借款、提前赎回借款本金,甚至终止合约。

3、准时偿还本金与利息。

当无需支付借款利息时,借款人需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

而需要支付固定利息时,借款人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需根据之前商定的利率缴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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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的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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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0年7月8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1年7月7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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