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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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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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若以格式条款为基础,需在投保单中明示并向投保人详尽解释合同内容。尤其重要的是,不得忽视对包括责任免除在内的关键条款进行明确告知,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这保障了投保人的知情权。
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一、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在签订涉及到保险格式协议的保险合同时,倘若保险公司采用其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作为基础,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在向投保方提交的投保单中包含相应的格式条款,并且需要对投保人详细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还不得忽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个关键步骤,而对于其中任何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部分,更是必须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签订保险合同遵循什么要件

签订保险合同须遵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我们需要坚守“合法性”这条红线。

(1)主体合法性要求合同双方需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

其主观思想表达必须准确无误;

对于合同标的,各自需具备相应的所有权。

(2)合同客体之合法性在于其必须符合法律所允许的范畴。

(3)合同内容需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合规且合法的。

(4)合同形式亦需合法,即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要求。

例如,若某些法律明文规定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则必须如此。

其次,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鉴于保险行业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保险风险以及赔付风险,因此要求我们所有人都应坚持诚信为本,信守承诺,真诚对待他人,公正行事,严禁欺诈行为,严格执行自身义务。

第三,我们需要弘扬公平互利原则,倡导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与其兼顾各方利益的理念。

在法律地位上,各保险合同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拥有着各自独特的利益诉求,在保险合同制作过程中,应公正合理地确立各方权益与义务,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第四,我们主张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希望保险合同的订立能通过协商手段实现,让各方都能充分表达己见,同时充分尊重他方利益,各参与者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应有各方共同决议,保险合同关系应建立在各方参与者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

最后,我们强调的是自愿订立原则,即认为保险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由各当事人自主拟定。

换句话说,应由各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与保险关系。

没有权力能强制任何人为他人缔结保险合同。

此外,我们还需要坚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照此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肩负起社会责任,禁止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若保险合同涉及到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签订涉及到保险格式协议的保险合同时,倘若保险公司采用其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作为基础,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在向投保方提交的投保单中包含相应的格式条款,并且需要对投保人详细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还不得忽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个关键步骤,而对于其中任何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部分,更是必须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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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怎么履行其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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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该义务
[律师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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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该义务
[律师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履行了合同义务,合理吗?
[律师回复] 2: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应在实践中掌握、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1。你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合同延期履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应当是民事的,应予追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你不是提供了等价的货物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与你签订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虚构事实、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刑事二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那就说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你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的欺诈行为,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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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什么?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二)说明合同内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三)及时签单义务;(四)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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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利用原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律师回复] 2: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应在实践中掌握、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1。你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合同延期履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应当是民事的,应予追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你不是提供了等价的货物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与你签订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虚构事实、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刑事二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那就说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你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的欺诈行为,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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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名下的一家公司进行商品采购业务,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但最近对方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了连续亏损,朋友怕对方不安签订合同履行义务,那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上述就是对不安签订合同履行义务应该怎么办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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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保人义务的履行是什么
(一)如实告知义务;(二)交纳保险费义务;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三)防灾防损义务;(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六)损失施救义务;(七)提供单证义务;(八)协助追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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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朋友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好像又分成投保人履行义务和保险人旅行义务。想了解一下保险合同履行。
[律师回复] 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保险人义务的履行如下
(一)承担保险责任
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
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1)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旋救费用。《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争议处理费用。争议处理费用是指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即责任保险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鉴定费等。依照《保险法>第50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上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检验费用。依照第48条规定,必要的合理的检验费,由保险人承担。
2.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付赔偿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终数额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3.索赔时效
《保险法》第26条对索赔时效作了明确规定:
(1)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2)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二)条款说明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承担条款说明义务的原因是:保险人因其从事保险业经营而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并且保险合同条款大都由保险人制定,而投保人则常常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对保险业务和保险合同条款多不甚熟悉,加之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偏差、误解,均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直接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因免责条款而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成立后,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单证即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保密是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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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如何履行该义务?
[律师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怎样履行该义务
[律师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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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第一,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作为被保险人,其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最后,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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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利用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这样违法吗
[律师回复] 2: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应在实践中掌握、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1。你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合同延期履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应当是民事的,应予追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你不是提供了等价的货物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与你签订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虚构事实、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刑事二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那就说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你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的欺诈行为,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隐瞒真相
利用原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
[律师回复] 2: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应在实践中掌握、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1。你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履行合同过程中。民事。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是希望合同的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合同延期履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应当是民事的,应予追诉,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你不是提供了等价的货物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与你签订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通过虚构事实、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刑事二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没有证明其确实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不应该构成诈骗罪,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那就说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你没有权利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合同的欺诈行为,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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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及义务:第一,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信息;第三,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作为被保险人,其所负有的责任及义务包括:首先,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最后,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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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是什么,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一)关于提示的形式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关于提示的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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