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如何履行说明义务
在签订涉及到保险格式协议的保险合同时,倘若保险公司采用其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作为基础,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在向投保方提交的投保单中包含相应的格式条款,并且需要对投保人详细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还不得忽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个关键步骤,而对于其中任何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部分,更是必须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签订保险合同遵循什么要件
签订保险合同须遵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素:
首先,我们需要坚守“合法性”这条红线。
(1)主体合法性要求合同双方需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及民事行为能力;
其主观思想表达必须准确无误;
对于合同标的,各自需具备相应的所有权。
(2)合同客体之合法性在于其必须符合法律所允许的范畴。
(3)合同内容需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合规且合法的。
(4)合同形式亦需合法,即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要求。
例如,若某些法律明文规定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则必须如此。
其次,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
鉴于保险行业存在诸多不可预知的保险风险以及赔付风险,因此要求我们所有人都应坚持诚信为本,信守承诺,真诚对待他人,公正行事,严禁欺诈行为,严格执行自身义务。
第三,我们需要弘扬公平互利原则,倡导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公平正义与其兼顾各方利益的理念。
在法律地位上,各保险合同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他们都拥有着各自独特的利益诉求,在保险合同制作过程中,应公正合理地确立各方权益与义务,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第四,我们主张的是协商一致原则,希望保险合同的订立能通过协商手段实现,让各方都能充分表达己见,同时充分尊重他方利益,各参与者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应有各方共同决议,保险合同关系应建立在各方参与者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
最后,我们强调的是自愿订立原则,即认为保险合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由各当事人自主拟定。
换句话说,应由各当事人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参与保险关系。
没有权力能强制任何人为他人缔结保险合同。
此外,我们还需要坚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依照此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肩负起社会责任,禁止作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若保险合同涉及到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相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签订涉及到保险格式协议的保险合同时,倘若保险公司采用其提供的保险格式条款作为基础,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在向投保方提交的投保单中包含相应的格式条款,并且需要对投保人详细解释这些合同的内容。
此外,保险公司还不得忽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这个关键步骤,而对于其中任何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部分,更是必须以口头或者书面等方式进行特别的提醒和说明。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