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社保,应如何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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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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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有权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法定待遇,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工作年限,不满半年按半年工资,满六个月至不满一年算一年工资。若工资超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补偿按三倍标准计算,上限不设。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以终止合同期前十二个月平均为准。
单位未给员工缴社保,应如何补偿

一、单位未给员工缴社保,应如何补偿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劳动者将有权利依据如下的理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理由便是,因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且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导致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原本按照法律应该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采取此项理由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说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但还没有达到一整年,那么其经济补偿的数额就会计算成一整个年;

而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则需采取半年度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度工资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方式将会有所调整。

相关条款显示,对于这类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应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无上限规定。

至于计算经济补偿期限的最长时限,也是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再回头看一下月工资的概念,它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结束或终止当前的劳动合同时,最近过去的十二个月中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补偿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劳动者将有权利依据如下的理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理由便是,因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且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导致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原本按照法律应该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采取此项理由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说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但还没有达到一整年,那么其经济补偿的数额就会计算成一整个年;

而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则需采取半年度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度工资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方式将会有所调整。

相关条款显示,对于这类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应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无上限规定。

至于计算经济补偿期限的最长时限,也是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再回头看一下月工资的概念,它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结束或终止当前的劳动合同时,最近过去的十二个月中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劳动者将有权利依据如下的理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理由便是,因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妥善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且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导致了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原本按照法律应该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采取此项理由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此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这笔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说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六个月但还没有达到一整年,那么其经济补偿的数额就会计算成一整个年;

而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则需采取半年度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数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度工资超过了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方式将会有所调整。

相关条款显示,对于这类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例应参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无上限规定。

至于计算经济补偿期限的最长时限,也是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最后再回头看一下月工资的概念,它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结束或终止当前的劳动合同时,最近过去的十二个月中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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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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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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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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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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