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的继子是否具备继承权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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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定继承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论年龄大小,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判断抚养关系成立的关键在于:继父母对未成年或需照顾的继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生活帮助;对成年但无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的照顾;以及继子女需给予继父母赡养,包括经济援助和情感关怀。这些因素共同构成法定抚养关系。
已成年的继子是否具备继承权

一、已成年的继子是否具备继承权

在涉及法定继承时,对于继父母逝世后所留下来的财产,倘若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将依法享有此项继承权,而这与他们的年龄大小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主要角度出发深入考察:

首先,如果继父母为尚未成年且需照顾的继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和帮助,那么可以认为新的家庭关系已经建立起来。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继子女得到继父母在经济层面的扶助;

第二,继子女依靠继父母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以及接受教育指导。

其次,当继父母对已经成年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提供了照顾和关怀,也同样能够证明这种抚养关系的存在。

最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需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财务支持和情感关爱,具体表现在他们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提供援助和生活上对其用心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已成年的继子是否有继承权

在涉及法定继承时,对于继父母逝世后所留下来的财产,倘若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将依法享有此项继承权,而这与他们的年龄大小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主要角度出发深入考察:

首先,如果继父母为尚未成年且需照顾的继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和帮助,那么可以认为新的家庭关系已经建立起来。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继子女得到继父母在经济层面的扶助;

第二,继子女依靠继父母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以及接受教育指导。

其次,当继父母对已经成年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提供了照顾和关怀,也同样能够证明这种抚养关系的存在。

最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需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财务支持和情感关爱,具体表现在他们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提供援助和生活上对其用心照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涉及法定继承时,对于继父母逝世后所留下来的财产,倘若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将依法享有此项继承权,而这与他们的年龄大小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构成了法定意义上的抚养关系,需要我们从以下几个主要角度出发深入考察:

首先,如果继父母为尚未成年且需照顾的继子女提供了经济支持和帮助,那么可以认为新的家庭关系已经建立起来。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第一,继子女得到继父母在经济层面的扶助;

第二,继子女依靠继父母来满足日常生活中的需求以及接受教育指导。

其次,当继父母对已经成年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亲生子女提供了照顾和关怀,也同样能够证明这种抚养关系的存在。

最后,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需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财务支持和情感关爱,具体表现在他们在经济上对继父母提供援助和生活上对其用心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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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人。
(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5条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但是被代位人的旁系亲属、配偶等均无代位继承之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因而代位人若为两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和分割其死去的父、母应得的遗产份额,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但是,如果代位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有特殊困难,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7条中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代位继承是由法定继承派生出来的,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它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如果在遗嘱人死亡之前已经死亡,那就说明他还没有取得遗嘱中指定的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他的晚辈直系血亲当然不能代他继承遗嘱人的遗产,这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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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如果被代位人不是先于被继承人而是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得成为被代位人。
(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分的限制。《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5条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的限制。,但是被代位人的旁系亲属、配偶等均无代位继承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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