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抚养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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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费用的计算考虑子女教育、医疗和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双方协商是首要步骤,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子女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及地区生活水平综合判定。有稳定收入者通常支付月收入20%-30%的抚养费,照顾多个子女或无稳定收入者比例可能上调,但不超过50%。具体数额根据收入情况或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离婚后的抚养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一、离婚后的抚养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当涉及到抚养费用的计算与确定时,通常需纳入子女在教育、医疗及日常生活方面所需的支出。

为了能够更合理地确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协商,以求达成共识。

如若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无法就抚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作出判定。

通常情况下,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需承担父母子女之间用于维持生活所必有的抚养费。

这部分抚养费的给付比例通常为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

然而,如父母需同时承担两名未成年子女或一名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则该抚养费比例可适度提升,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出其月总收入的50%。

在没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则需结合其年总收入,或者参照同行业同等收入者的平均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的抚养费是什么

夫妻离婚之后,父母仍然对其未成年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律义务。

这其中涵盖了孩子所需的教育开支、衣食住行等日常开销以及健康方面的费用支出。

在具体计算子女抚养费的额度时,需依据如下三个层面来综合考量:

首先是子女实际生活需求;

其次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所能承担起的经济压力,也就是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

最后则是依据所在地区的当前经济发展水平。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划分: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长来说,抚养费的总体金额可以基于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范围内进行约定。

如果同时要抚养两位及以上不等的子女,其具体比例可以作适当调高,但一定不能超出其本人月收入总额的50%。

要是家长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那么抚养费的金额就可以参考当年他们的收入或者同行业间的年度均值,并参照上述方法得出最终结果。

至于因子女常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家庭,抚养费也可以适当酌情上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涉及到抚养费用的计算与确定时,通常需纳入子女在教育、医疗及日常生活方面所需的支出。

为了能够更合理地确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进行充分的协商,以求达成共识。

如若双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无法就抚养费用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考量并最终作出判定。

通常情况下,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人需承担父母子女之间用于维持生活所必有的抚养费。

这部分抚养费的给付比例通常为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

然而,如父母需同时承担两名未成年子女或一名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则该抚养费比例可适度提升,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超出其月总收入的50%。

在没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则需结合其年总收入,或者参照同行业同等收入者的平均水平,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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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二者相互补充,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一)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二)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或社会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与其说离婚动摇了以前存在的稳定的家庭关系,甚至加速了原来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的公开,不如说离婚制度为那些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为无法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们提供了救济的办法。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离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利。但离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它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子女的幸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为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双方及家庭、社会都会造成一定影响。
债权申报具体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申报具体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申报具体有哪些内容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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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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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增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
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1%的增值税;老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2、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1%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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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
第四项、
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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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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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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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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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会议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
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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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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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仅在破产程序中与、管理人、债务人或破产人等有关当事人进行交涉,负责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协调债权人的法律行为,采用多数决的决定方式在其职权范围内议决有关破产事宜。债权人会议不能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债权人会议依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活动,虽属于法定必设机关,但不是常设的机构,而是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关,虽享有法定职权,但本身无执行功能,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但是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是重要的机构。在债权人会议内部可以协调、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大宗货物的储存,先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计划,仓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能量,与存货方共同协商,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零星货物的储存,可以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合同。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尽量使用全国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统一规范的仓单。 签订仓储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1)管人和存货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件数及标记; (3)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4)入库、出库手续; (5)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6)储存场所及保管方法; (7)储存的时间; (8)仓储费的支付; (9)货物的包装要求; (10)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11)合同或存单签发人、签发地和签发日期; (12)违约责任; (13)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4)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签订仓储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体方面 (1)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2)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2、仓储物 (1)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2)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仓储合同签订流程一般包括什么?仓储合同签的内容很多,签订时必须要细看它的内容,确定它是对自己有利的再进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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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担保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中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商和经销商需对产品质量负责。明确表达的担保体现在产品说明书、广告及试品展示,承诺产品性能和质量。同时,法律规定了非明确表达但法定的担保责任,即基于法律强制性条款,即使未在合同中明示,产品仍须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这是法律赋予的隐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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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证据的合法性有哪些具体内容
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序合法
证据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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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再如,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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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轻伤鉴定赔偿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轻伤鉴定赔偿具体包含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轻伤鉴定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再次为保密义务。
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
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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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协议中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反担保是保障担保方追偿权益的设计,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其中,房产抵押需合法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办妥抵押手续;机器设备抵押需设备权属明确,易变现并完成工商或海关登记。自然人保证主要是连带责任保证,由具有偿债能力和相关关联的个人提供,如被担保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所有反担保操作均需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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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减损义务、禁止同业竞争的义务等等。
首先为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怠于通知的或未通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不承担责任。
其次为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原合同有关的事务。《德国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持续性劳务关系终止后,义务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开具书面证书。经要求此证书应扩及记载其成绩及履行劳务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协助例子也是挺多的,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进行协助保管。
再次为保密义务。
保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
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保密义务也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例如:受雇人在雇佣终止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价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价人的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最后、其他义务。

一,照顾义务,例如在土地的租赁合同中,德国、法国民法典都要求在合同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尚须履行某种义务,以满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之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在替代其耕作之人方面应为其留下贮存草料和残余收获物所需的房舍及其他便利设备。”

二,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审判人员灵活地具体判断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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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债权转让中,全权授予时,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解约,新债权人无权追偿;部分转让按比例行使。连带债权时,遵循连带原则。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对新债权人抗辩,除非法律规定。内部效力上,债权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提供债权证明及相关信息,附属权利如抵押权等随之转移。全权转让需经重新协商,不得二次转让,除非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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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
(2)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3)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拒绝扶养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可以向人民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做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要量扶养一方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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