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如何去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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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交车内摔伤如果是因为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则责任由公交运营方承担;如果是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尽相应的义务了,因为乘客自己原因摔伤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责任。
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如何去认定

一、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如何去认定

公交车内摔伤如果是因为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则责任由公交运营方承担;如果是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尽相应的义务了,因为乘客自己原因摔伤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公交车上乘客摔伤需要报警

在公共汽车上,若发生乘客意外受伤事件且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应立即向警方报案处理。

反之,如因公交车在行驶途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而导致乘客遭受伤害的,那么公共交通运营方面临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公交车内摔伤如果是因为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未尽相应的义务,保障乘客人身安全造成摔伤的,则责任由公交运营方承担;如果是公交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尽相应的义务了,因为乘客自己原因摔伤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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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如何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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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怎样去认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交车上乘客意外摔伤,责任怎样去认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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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乘客坐公交摔伤,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乘客坐公交摔伤是否能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乘客坐公交摔伤是否可以索赔
应根据不同的案情适用不同比例承担方式。
1、因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人为设置路钉或石块导致车辆倾覆等)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驾驶人与同乘者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驾驶人或车主应当免责。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驾驶人与同乘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在都受损害的情况下,让好意一方赔偿无偿乘车一方损失显失公平。作为好意一方不仅付出了体力、精力、还有车辆磨损、汽油消耗等成本,并且往往是驾驶人遭到的伤害更为严重,在同是受害人的情形下,让好意一方赔偿同乘一方损害,与理不通,与法无据。特别是好意一方如果车辆报废其损失往往要比同乘一方大若干倍,再让其承赔偿损失,等于给好意者雪上加霜。要知道,我国的私家车一方并不都是十分富裕的强势群体。一场交通事故往往可以使车主倾家荡产,在灾难面前他们也属“弱势”。所以应当平等对待,否则就是显失公平,在此情况下,对同乘人应采纳德国民法法学家的理论,即“默示的风险承担”,而不是“默示的风险排除”。有些体育项目都属于高度危险领域,如跳伞、攀岩、高低杠、足球、鞍马等项目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出现事故现象比比皆事,但未见向对方索赔,这就属默示风险承担,同乘亦属此理。
2、在同乘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执照或醉酒情形下,还坚持同乘,若出现损害,同乘人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在交通事故系由其他机动车辆造成并逃逸未破案的情况下,好意方无任何过错,驾驶人或车主按严格责任承担10%补偿责任为已足。并且该责任仅限于人身损害范围,不应涉及物的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4、在同乘人参与驾驶意见或轮流驾驶的情形下,参与人的身份应为车辆使用人,如出现车祸,应各自分担责任。
5、如驾驶人专程去送同乘人到某目的地,如出现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无过错的情形下,此时,乘车人是属于车辆使用人,若受到伤害应向肇事一方去索赔。好意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6、在假期共同外出旅游,各种费用均适用AA制的情况下,同乘人的身价亦属车辆使用人,均不构成好意同乘,如驾驶人未尽注意义务或违章驾驶,比照好意同乘承担20—30%补偿责任为宜。
7、在驾驶人与同乘人书面约定风险自己承担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应判令好意方承担补偿责任。
8、在机动车主上了座位保险的情形下,好意者可向保险公司求偿因车主保险所应得的利益补偿。获得利益不足补偿同乘人的损失的,按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9、在车主将车辆出借车辆给他人,他人也安排了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的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给同乘人造成伤害,车主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应由借车人或驾驶人承担过错责任。借用车辆,在我国婚事嫁娶十分普通,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很普遍,但让车主承担严格责任也不符合情理。
乘客坐公交摔伤可以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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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乘客推搡摔伤
公共交通发生人身损害的差不多可分为三种情况:1、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乘客人身损害。“在后两种情况下,地铁公司要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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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乘客坐公交摔伤是否可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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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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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赔偿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可以基于其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公交车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张赔偿责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公交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损伤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若因为第三者的过错导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后对第三者行使追偿权。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以违约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乘客只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考虑减轻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乘客只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乘客的举证责任较轻。
2、侵权赔偿由于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损害,受害乘客可以选择以侵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为由请求公交公司赔偿。一般情况下,在损害原因及事实没有争议而且乘客无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乘客可以选择以公交车公司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以侵权为由要求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为由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还存在考虑原告是否具有过错(一般过失、重大过失),从而适用过错相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乘客除了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之外,还需要证明公交车公司具有过错,从而乘客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实践中,若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此时不论是否是公交车的过错,作为乘客其实都是可以要求公交公司作出相应赔偿的。而赔偿的利益无法就是两种,一种是基于违约,另一种则是基于侵权。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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