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路贷如何认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通常手法有: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套路贷如何判刑
假若套路贷所涉及的金额已累积至符合三千元之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犯罪。
对于犯罪数额达到了较大范围内的犯罪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罚金刑的附加适用也是必须的;
而如果犯罪数额已经大到触及了巨大这一层次,或者出现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受罚者应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罚金罚金赔偿是不可或缺的惩戒措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通常手法有: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
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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