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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关于对行政诉讼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在裁决文书送达到位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若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初审裁定存在争议,则可以在裁定文书送达到达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有什么
关于对行政诉讼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在裁决文书送达到位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若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初审裁定存在争议,则可以在裁定文书送达到达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对行政诉讼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在裁决文书送达到位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若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初审裁定存在争议,则可以在裁定文书送达到达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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