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一赔十是否受到法律支持
假如某商家本着自愿原则承诺给予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赔偿,并且这一过程并不触犯现行法律或影响公共利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注意到,"假一赔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违约付款方式,经营者在公开宣称采取此种赔偿方式之后,若消费者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视为对其合同要约的全面接受,以及此项条件的完善实现。
而在此期间,承诺方没有任何撤回承诺的表示,则这一行为应视为是合法的有效合同条款。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已预先签订协议或经营者已经明确向消费者做出了相关承诺,那么这些约定或者承诺中的内容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依照事先的约定或承诺来履行;
相反,若其中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二、假一赔十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若食品生产商或经销商所生产、经营之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费者在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有权向相关制造商或销售者寻求十倍于商品价格的赔偿金,或赔偿受损价值的三倍金额;
在赔偿金额低于人民币一千元时,该赔偿金额应恒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假如某商家本着自愿原则承诺给予消费者"假一赔十"的赔偿,并且这一过程并不触犯现行法律或影响公共利益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在法律层面上被视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注意到,"假一赔十"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达成的一种违约付款方式,经营者在公开宣称采取此种赔偿方式之后,若消费者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视为对其合同要约的全面接受,以及此项条件的完善实现。
而在此期间,承诺方没有任何撤回承诺的表示,则这一行为应视为是合法的有效合同条款。
倘若经营者与消费者已预先签订协议或经营者已经明确向消费者做出了相关承诺,那么这些约定或者承诺中的内容若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依照事先的约定或承诺来履行;
相反,若其中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也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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