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撤销权的期限通常是多久
撤销权应于债权人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计1年之内行使。
若债权人未能确切知悉或不应知悉撤销的事项,从债务方作出相关行为的时间算起5年内未曾行使其撤销权,则该项撤销权将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什么
债权人的撤销权通常由债权人自身行使。
只要该负债在债务人为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之行为前即已有效建立,那么,任何一位债权人皆可享有并行使此项撤销权。
鉴于撤销权这一决定性的权利涉及到第三方的重大利益,因而,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来予以行使。
而撤销权的实际行使范围,应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本身上。
在债权人知悉或者理应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仅为一年。
倘若在债务人的行为产生之日起的五年内,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会自动丧失。
下面我们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要构成要素进行具体地阐述:
1.处理客观事实的关键条件:
撤销权的设立映射出的客观事实条件,通常指的是债务人曾实施了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首先,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现有债权正式生效之后;
其次,该行为必须具有实质性效果,能够导致债务人个人财产额的实质性削减;
最后,借款人的行为必须对其应有之债权构成紧迫威胁,即足以减少其所有资产从而使得债权人实现全部权益变得十分困难。
当债务人为达到其个人目的所采取的行为,虽然使得其个人资产有所降低,但却并不足以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自然无法站出来干预债务人的行为。
2.考虑主观因素:
在探讨撤销权构成要素时,需特别针对债务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为有偿以及无偿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分析。
如果是有偿行为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求债务人为恶意才得以让债权人的撤销权形式成立;
在受益人同样为恶意的情况下,债权人也有权行使此种撤销权利。
然而,如果该行为属于无偿类型,那便不必强求债务人和第三者都具备恶意的心理状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应于债权人得知或应该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计1年之内行使。
若债权人未能确切知悉或不应知悉撤销的事项,从债务方作出相关行为的时间算起5年内未曾行使其撤销权,则该项撤销权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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