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离职,企业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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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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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动离职员工离职处理需迅速响应。公司应及时完成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确保无缝对接。务必准确核实并尽快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同时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维护双方权益,保持良好商业关系。
员工主动离职,企业应如何处理

一、员工主动离职,企业应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选择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应尽快与其取得联系以便顺利完成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的移交事宜。

同时,需要与每位离职员工就工资结算、应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实并尽快予以支付,此外还必须向他们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员工主动离职会有补偿吗

通常来说,员工出于自身意愿而决定离开工作岗位通常无法获得经济赔偿

然而,若存在被胁迫而辞去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则不享有经济赔偿的权利。

但在此之外,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1)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或者工作环境,从而致使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促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过度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4)从2008年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相关条例为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5)当用人单位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或利用他人的困境,让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言论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迫其从事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如果用人单位实施错误指挥、强制冒险作业以致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者也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9)此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劳动者亦可据此解约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那些选择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应尽快与其取得联系以便顺利完成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的移交事宜。

同时,需要与每位离职员工就工资结算、应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实并尽快予以支付,此外还必须向他们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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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如何解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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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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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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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其局限,并不是在所有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均是适格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利。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关系主体,就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行使诉权。但在侵权诉讼或者物权的处分上,业主委员会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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