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主动离职,企业应如何处理
对于那些选择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应尽快与其取得联系以便顺利完成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的移交事宜。
同时,需要与每位离职员工就工资结算、应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实并尽快予以支付,此外还必须向他们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员工主动离职会有补偿吗
通常来说,员工出于自身意愿而决定离开工作岗位通常无法获得经济赔偿。
然而,若存在被胁迫而辞去职务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如果员工因为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则不享有经济赔偿的权利。
但在此之外,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1)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或者工作环境,从而致使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2)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促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用人单位过度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劳动者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
(4)从2008年起,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相关条例为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5)当用人单位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或利用他人的困境,让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7)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言论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迫其从事劳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如果用人单位实施错误指挥、强制冒险作业以致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劳动者也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9)此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劳动者亦可据此解约并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
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于那些选择主动离职的员工,公司应尽快与其取得联系以便顺利完成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的移交事宜。
同时,需要与每位离职员工就工资结算、应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实并尽快予以支付,此外还必须向他们开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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