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二审能否获得改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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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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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二审程序中,改判与否取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如一审判决事实有误或法律适用不当,二审会纠正;如事实认定不清,会核实事实后判决。上诉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二审法院审查后立案。开庭前需通知当事人,公开案件需公告。审理过程包括资格确认、事实陈述、证据质证、辩论、协商及合议庭讨论和宣判。最终,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改判或发回首审。
房产纠纷二审能否获得改判

一、房产纠纷二审能否获得改判

关于房产纠纷的二审程序中,是否决定改判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实际现状。

例如,若原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错,或是适用法律不当,那么二审法院则应当据实予以纠正与改判。

具体来说,二审法院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改判:

第一种状况是针对原审判机关所做出的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晰无误,然而却在适用法律上出现瑕疵,此刻二审人民法院需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定结果,并重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修正原一审判决中的不当之处;

而另一种状况是原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说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充分,证据不足,此时二审法院应秉持审查核实的原则,理清事实真相后再做判决,以期改正原一审裁判中的错误。

在此所提到的所谓“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凭借的证据可能并不真实或者系伪造

而“认定事实不清”,其含义则是指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未能将案件事实诠释得更为明晰便作出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具体环节及职责分配如下:

首先是立案事项,当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在设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会对一审法院移交过来的材料以及诉讼档案进行详细审查,在确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赋予这一上诉请求合法地位,从而完成立案工作。

紧接着是开庭环节,在案件事实基本明朗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不过仍需要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

在正式开庭前,法院需提前3天告知当事人有关开庭的各项事宜,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负责该案的法官等;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也需要提前3日对外发布公告声明;

最后将相关档移交给审判庭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法院将分阶段执行以下任务:

先由法院宣告正式开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进行核实与明确,同时由当事人表达对旁听人员的反对态度;

然后进入实质性的法庭调查环节,包括当事人阐述案件事实;

接着是举证质证阶段,认证人员需说明其职责与权利,促使证人主动出庭作证,宣读未能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形式,双方当事人需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各自观点;

紧接着是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需就有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展开辩驳以及深入讨论;

再之后便是双方在法院指导下,尝试通过协商与妥协,尝试解决当前争端;

接下来由合议庭进行内部会议讨论与决议,确定是否维持原判,或者予以改判,甚至发回首任法官进行重审;

最后完成本案的最终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房产纠纷二审是否可以够改判

关于房产纠纷的二审程序中,是否决定改判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实际现状。

例如,若原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错,或是适用法律不当,那么二审法院则应当据实予以纠正与改判。

具体来说,二审法院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改判:

第一种状况是针对原审判机关所做出的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晰无误,然而却在适用法律上出现瑕疵,此刻二审人民法院需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定结果,并重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修正原一审判决中的不当之处;

而另一种状况是原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说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充分,证据不足,此时二审法院应秉持审查核实的原则,理清事实真相后再做判决,以期改正原一审裁判中的错误。

在此所提到的所谓“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凭借的证据可能并不真实或者系伪造;

而“认定事实不清”,其含义则是指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未能将案件事实诠释得更为明晰便作出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具体环节及职责分配如下:

首先是立案事项,当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在设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会对一审法院移交过来的材料以及诉讼档案进行详细审查,在确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赋予这一上诉请求合法地位,从而完成立案工作。

紧接着是开庭环节,在案件事实基本明朗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不过仍需要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

在正式开庭前,法院需提前3天告知当事人有关开庭的各项事宜,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负责该案的法官等;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也需要提前3日对外发布公告声明;

最后将相关档移交给审判庭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在整个开庭过程中,法院将分阶段执行以下任务:

先由法院宣告正式开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进行核实与明确,同时由当事人表达对旁听人员的反对态度;

然后进入实质性的法庭调查环节,包括当事人阐述案件事实;

接着是举证质证阶段,认证人员需说明其职责与权利,促使证人主动出庭作证,宣读未能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等多种证据形式,双方当事人需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各自观点;

紧接着是法庭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需就有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展开辩驳以及深入讨论;

再之后便是双方在法院指导下,尝试通过协商与妥协,尝试解决当前争端;

接下来由合议庭进行内部会议讨论与决议,确定是否维持原判,或者予以改判,甚至发回首任法官进行重审;

最后完成本案的最终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于房产纠纷的二审程序中,是否决定改判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的实际现状。

例如,若原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差错,或是适用法律不当,那么二审法院则应当据实予以纠正与改判。

具体来说,二审法院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改判:

第一种状况是针对原审判机关所做出的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晰无误,然而却在适用法律上出现瑕疵,此刻二审人民法院需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定结果,并重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修正原一审判决中的不当之处;

而另一种状况是原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说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够充分,证据不足,此时二审法院应秉持审查核实的原则,理清事实真相后再做判决,以期改正原一审裁判中的错误。

在此所提到的所谓“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偏差,凭借的证据可能并不真实或者系伪造;

而“认定事实不清”,其含义则是指在缺乏充足证据的前提下,未能将案件事实诠释得更为明晰便作出判断。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具体环节及职责分配如下:

首先是立案事项,当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在设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会对一审法院移交过来的材料以及诉讼档案进行详细审查,在确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赋予这一上诉请求合法地位,从而完成立案工作。

紧接着是开庭环节,在案件事实基本明朗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不过仍需要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

在正式开庭前,法院需提前3天告知当事人有关开庭的各项事宜,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负责该案的法官等;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也需要提前3日对外发布公告声明;

最后将相关档移交给审判庭进行正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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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之后便是双方在法院指导下,尝试通过协商与妥协,尝试解决当前争端;

接下来由合议庭进行内部会议讨论与决议,确定是否维持原判,或者予以改判,甚至发回首任法官进行重审;

最后完成本案的最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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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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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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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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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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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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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后,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如何获得补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1、经济补偿按职工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补偿金标准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当地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市、区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不低于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发468元,其余额用于职工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县(市)经济补偿金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确定。
3、计算补偿金年限时,职工的工作年限截止今年12月31日。今年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由于职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
二、其他规定
1、国企改制不得向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解除关系员工补偿金按工龄计算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经济补偿金不得占用企业福利费用据介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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