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拆迁不合理,如何维权
面对政府所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被拆迁人员有权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下所述:
首先,被拆迁人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召开听证会议,该等会议应由被征收人以及公众代表共同参与,以便政府能依据听证结果调整修正其原先拟定的拆迁方案;
其次,若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则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庇护;
再者,关于房屋的赔偿标准,其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房屋市场的实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时,必须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标示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区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最后,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而言,主要包括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力、责任相互一致的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时,必须充分保证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成员或村民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这往往是因为经济利益诱使某些群体去穷尽手段,试图获取更多的集体收益。
然而我们需要明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与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想要让大多数村民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只能通过削减应得款项数目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遇到拆迁不补偿怎么办
如您对于补偿协议中所涉及之补偿金额并无异议,仅针对未能实际获得协议所明确表述之赔偿款项而产生困扰,那么您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明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被征收居民应遵守该条例的设计原则,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之房屋选定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方面,签订正式有效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若一方当事人未遵循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依依法举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因此,如若拆迁部门未能依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被拆迁者支付补偿款项,彼时被拆迁者可凭借协议满怀信心地前往法院进行起诉,以求得对方履行责任与义务。
通常情况下,拆迁赔偿款会在四十五个工作日期限内汇入被拆迁者的账户。
所谓“拆迁补偿”,乃指拆迁人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在补偿方式之上,既可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成现金的方法,或者整合这两种方式来实现
总而言之,及时咨询律师,寻找最佳维权途径,是解决补偿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面对政府所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被拆迁人员有权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如下所述:
首先,被拆迁人员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召开听证会议,该等会议应由被征收人以及公众代表共同参与,以便政府能依据听证结果调整修正其原先拟定的拆迁方案;
其次,若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则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起诉至法院寻求法律庇护;
再者,关于房屋的赔偿标准,其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房屋市场的实际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时,必须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明确标示的建筑面积及被拆迁区域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最后,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规则而言,主要包括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以及权力、责任相互一致的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工作时,必须充分保证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各方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成员或村民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收益,这往往是因为经济利益诱使某些群体去穷尽手段,试图获取更多的集体收益。
然而我们需要明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润与征地款分配总额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想要让大多数村民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只能通过削减应得款项数目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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