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应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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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土地需依据土地性质和周边价值制定补偿方案,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耕地补偿按前三年平均产值6至10倍,非农田用地(含经济效益的)3至6倍。山坡地、荒地参照耕地标准,地方可调整。未垦耕地无补偿。同时,确保农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应如何赔偿

一、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应如何赔偿

1、国家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所需占用的土地,应该依照土地原始的使用目的及所在地周边区域的产出价值来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支付应包括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费用补助、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用、青苗的补偿款等多项费用在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险补偿。

2、针对耕地的征占补偿,补偿款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6至10倍给予;

至于其他类型的用地,如山坡地、荒地等则可以由我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参考征用耕地时的补偿标准来制定,具体实施时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3、对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非农田用地,其征用补偿款可以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3至6倍加以计算;

然而,对于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未垦耕地,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国家征用建设用地如何赔偿

1、国家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所需占用的土地,应该依照土地原始的使用目的及所在地周边区域的产出价值来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支付应包括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费用补助、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用、青苗的补偿款等多项费用在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险补偿。

2、针对耕地的征占补偿,补偿款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6至10倍给予;

至于其他类型的用地,如山坡地、荒地等则可以由我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参考征用耕地时的补偿标准来制定,具体实施时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3、对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非农田用地,其征用补偿款可以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3至6倍加以计算;

然而,对于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未垦耕地,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国家在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所需占用的土地,应该依照土地原始的使用目的及所在地周边区域的产出价值来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支付应包括土地补偿款项、安置费用补助、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用、青苗的补偿款等多项费用在内的土地征收补偿款。

同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险补偿。

2、针对耕地的征占补偿,补偿款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6至10倍给予;

至于其他类型的用地,如山坡地、荒地等则可以由我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参考征用耕地时的补偿标准来制定,具体实施时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3、对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非农田用地,其征用补偿款可以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3至6倍加以计算;

然而,对于无法产生经济效益的未垦耕地,将不予以任何形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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