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
在医院事故的情况下,医疗过错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程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第一,严格的全责,也即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全部都是由医疗过错行为所直接导致;
其次是重大责任,意为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来自于医疗过错行为,而其他相关的因素仅起到了辅助和次要的作用;
再次是次要责任,这意味着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其他的相关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只起到次要的作用;
最后是轻微责任,实际上是指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绝大多数部分是由其他相关因素引起的,而医疗过错行为仅仅产生了相对较小的影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之性质:
诉讼时效期间定义为法定连续性法定时限,通常为固定期限之三年。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关键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诸如天灾人祸等不可控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干扰以致无法行使诉讼请求的权利,则在此期间内,诉讼时效将处于暂时中断状态。
待到这一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之原由消除之后的第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方才重新计算,届时方算时效期间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院事故的情况下,医疗过错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程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第一,严格的全责,也即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全部都是由医疗过错行为所直接导致;
其次是重大责任,意为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来自于医疗过错行为,而其他相关的因素仅起到了辅助和次要的作用;
再次是次要责任,这意味着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主要源于其他的相关因素,而医疗过错行为只起到次要的作用;
最后是轻微责任,实际上是指医疗事故对受害者的损害结果绝大多数部分是由其他相关因素引起的,而医疗过错行为仅仅产生了相对较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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