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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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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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主人通常需担责,除非受害者挑衅或有过失。动物致人伤分三种责任类型:绝对无过错、管理疏忽和禁养烈性动物。动物园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无过错才无需负责。流浪宠物致伤,原饲养者仍需负责直至被收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原饲养者免责。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是什么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谁承担责任

对于因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在对动物进行饲养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或是疏忽,都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因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将不存在任何可作为免责依据的事项,且只有在侵权人故意或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动物饲养方或管理者才得以依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豁免其应当承担的动物饲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首先关于饲养动物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当饲养的宠物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损害时,动物的主人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无过错责任。

但是,如果受害者主动挑衅该动物并因此产生了伤害,对于这种情形,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除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的责任。

其次,在动物致人伤害责任的法定分类中,明确规定了动物可能涉及到的几种类型伤人责任及对应的具体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他人损害;

以及第三种是对于饲养禁养(未经授权批准)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之类的有害生物,因他们所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即使遭遇动物攻击的受害者试图挑逗动物或者实施其他不当行为,而这些行为对伤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减轻甚至免除有关责任人责任的理由。

接着,我们来探讨一下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伤害游客的责任归属问题。

在这类案件中,动物园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证明动物园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最后,对于那些逃离家庭或者逃脱控制的流浪狗、流浪猫致人受伤的情况,法律做出如下规制:

第一种,原本的饲养者对于遗弃或者逃窜的宠物所引发的伤害仍然要负有无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这只离开家门的小动物被其他人收养,那么等到其离家出走的阶段告一段落,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它所生成的对人身的危害,新的收养者就要对此负责,而不再追究原本的饲养者的责任;

最后,如果饲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环境,那么它便不再有遗弃和逃脱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即使之后此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原饲养者也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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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要如何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br/>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r/>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br/>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br/>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br/>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br/>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br/>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br/>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br/>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br/>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br/>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r/>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br/>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br/>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br/>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br/>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br/>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br/>《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br/>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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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10w+浏览2024-05-07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遗弃或逃脱动物伤人,以及未尽保护措施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品种引发的伤害。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园方需证明已尽责才能免责。第三方引发的动物伤害事件采用混合责任,受害者可向饲养者、管理者或过错方索赔,双方间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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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原则是什么
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为一般情形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2 如果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与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类案件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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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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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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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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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哪些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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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如何适用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若是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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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遗弃或逃脱动物伤人,以及未尽保护措施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品种引发的伤害。动物园动物致人伤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园方需证明已尽责才能免责。第三方引发的动物伤害事件采用混合责任,受害者可向饲养者、管理者或过错方索赔,双方间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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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被砸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的问题
[律师回复]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br/>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br/>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br/>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br/>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br/>  <br/>1、责任主体<br/>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br/>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r/>  <br/>2、责任类型<br/>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原因如下:<br/>  <br/>(1)连带责任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br/>  <br/>(2)有违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要多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某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过制度设计来确保损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br/>  <br/>(3)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在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赔偿后,其他人可能会互相推诿,导致新案件的产生,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br/>  综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按份责任较妥。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br/>  <br/>3、免责事由<br/>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br/>  <br/>(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br/>  <br/>(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br/>  <br/>(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br/>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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