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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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法发布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强调公文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物证等的证明力优先;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更可信,证明效力高。所有证据需经严格查证确保真实;仅凭口供不足以定罪,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等不得作为证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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