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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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法发布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强调公文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物证等的证明力优先;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更可信,证明效力高。所有证据需经严格查证确保真实;仅凭口供不足以定罪,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等不得作为证据。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多个证据对于相同事实的证明力度问题做了以下详细规定:

首先,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据职权制成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通常强于其他种类的书证;

其次,物证、档案、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记中所记录的内容,若经过了严格的公证或者登记手续,那么它们的证明力也往往要超过其他类型的书证、视听材料和证人证言;

再次,原始证据相较于传来证据更具可信度,因此其证明效力自然更为明显;

最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高于间接证据。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涉及到证据确凿性的法律规定,例如:

首先,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严谨查证,以确保真实可靠,这样才能作为确立案件事实的基础;

再者,仅凭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有力证据作为支持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并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

最后,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口供,如果是通过刑讯逼供等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或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这些都应当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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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1.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即单独证据);
2.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又”字说明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反之,如果证据复制件有其他材料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认可,则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可以确认。
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
第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既然只要一方承认就可免除另一方举证责任,那么,认定复制件的证明力则是符合逻辑的,故“证据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定中,未论及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体现了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认可权的理念。如果只有复制件与其他证据印证,对方当事人不承认其证明力,则要视其他证据(包括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及能否与复制件形成证据链而定。
因此,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如当事人向未提供证据原件,只提供了复制件,而对方当事人承认其证明力,或者其同时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该复制件的证明力就应当认定。如未认定,当事人申请抗诉,则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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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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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购房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收据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买方向卖方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同时也能够证明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相应的付款义务。但其也仅能作为付款证据使用,在我国的法律上,房屋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登记,有无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买房子时,要想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则应该到房产登记处登记,并领取房产证。所以如果只是拿到了收据并不能证明你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证明你与房主之间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房主依然可以把房子卖给其他人,其他人作了房屋登记的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用到收据作证明的时候都是在法庭的质证环节,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达到一定的证明目的。
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收据一定要妥善保管,它与付款转账记录可以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条,从而保障我们的合同权利不被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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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的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证据的效力如何
1、公证效力概念
本文所指的效力是指法律效力,即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效力指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效果和约束力,有时直接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现行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都对公证的效力有所涉及。尤其是《公证法》第五章专章对公证的效力做出了规定。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公证所具有的效力的认识已趋于一致,公证的效力包括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普遍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文书都可以起到诉讼证据的作用,也是其他两项效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强制执行效力的载体是债权文书,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7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该法律行为就为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公证。
2、公证的证据效力概念
如前所述,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效力的一种,是公证的基础效力。根据《公证法》3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凡是能够证明事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在这点上,公证与私证并无区别。然而,公证的证据效力并非仅指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的效力,而是指经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证据上具有最高效力,亦即公证文书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一般而言,公证的证据效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证证明的内容属于司法认知的范畴;二是从证据材料的优先性来看,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的书证。纵观各国的立法,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规定。
公证文书应当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书与一般书证(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出具的公证明和个人出具的私证明)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证据作用有着显著的不同:人民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的包括一般书证在内的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人民“应当辨别真伪”,审查属实后,才能“确定其力”。而对于公证文书则首先确定其证据效力的地位,可予以直接采证,只有在掌握了足以推翻其的相反证据时,才可将公证文书带进审查核实的程序,而且将这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的举证责任归于他方当事人。总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虽有相反的证据,但不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公证书具有可靠的、强有力的证据效力。这充分说明了公证书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高于其他一切文书,其证据效力也强于其他文书。
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传真借据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朋友因为疏忽导致借条过期了,这种情况下还管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所谓的借条过期,是指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日期,债务人超过还款日期三年,未偿还款项,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情况。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且只要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没有拒绝履行,都视为债权未受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不起算。也就是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最长应在20年保护期限内行使权利。
但是借条真的过期了,也不代表不受理诉讼,债权人仍然可以去,也会依法审理,但是风险在于,如果对方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领受利益。而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会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建议债权人们关注手中借条的诉讼时效,以免影响权益。一旦诉讼时效届满,也不代表至毫无意义,但是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录音证据的效力要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所以录音证据要有效力首先就必须是合法取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 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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