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权的归属是如何在法律上规定的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当夫妇离婚后,处在哺乳期(即产后至幼儿第一年)的子女,必须被判给女方抚养。
然而,若子女已经过了哺乳期后,倘若双亲在关于子女扶养的问题上产生无法解决的争议并未能就此达成分割公共意见之时,可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根据子女的权益以及结合双方各自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
在涉及到部分已满两周岁,但尚未达到成年标准的子女时,此类子女往往都成为了两位家长争夺抚养权的焦点。
为此,法律明文规定,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满足,都将使得一位家长拥有优先选择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
(1)已实施过节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家长;
(2)有证据能够明确显示,孩子跟随其中一位家长生活较长时间,而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3)另一方家长存在致病详实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健康。
(4)另外一方家长存在其他对于儿童身心发展极为不利的因素,例如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等;
(5)如果某位家长再无其他子嗣需要抚育,且对方却有子女需要照顾,这也将成为影响抚育权决定的关键因素。
此外,在保护孩子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经由父母双方对其充分协商,双方甚至可以商定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抚养权的归属如何决定
关于不满两周岁子女扶养问题,应当遵循以母亲直接抚养为主导的原则;
对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在抚养事宜上无法达成共识,应当由相关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未成年人最核心的利益和需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决定。
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家庭教育以及扶养问题,亦应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和选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当夫妇离婚后,处在哺乳期(即产后至幼儿第一年)的子女,必须被判给女方抚养。
然而,若子女已经过了哺乳期后,倘若双亲在关于子女扶养的问题上产生无法解决的争议并未能就此达成分割公共意见之时,可由我国最高审判机构根据子女的权益以及结合双方各自的实际状况,进行裁决。
在涉及到部分已满两周岁,但尚未达到成年标准的子女时,此类子女往往都成为了两位家长争夺抚养权的焦点。
为此,法律明文规定,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满足,都将使得一位家长拥有优先选择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
(1)已实施过节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家长;
(2)有证据能够明确显示,孩子跟随其中一位家长生活较长时间,而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产生了负面影响;
(3)另一方家长存在致病详实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健康。
(4)另外一方家长存在其他对于儿童身心发展极为不利的因素,例如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等;
(5)如果某位家长再无其他子嗣需要抚育,且对方却有子女需要照顾,这也将成为影响抚育权决定的关键因素。
此外,在保护孩子权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经由父母双方对其充分协商,双方甚至可以商定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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