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对于特别累犯而言,其能否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假若该特别累犯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一)至(四)项条件之一,即涉嫌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等较轻犯罪或将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以上重大刑罚,但通过执行取保候审却无法产生任何威胁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此外,倘若该累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又或是因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结案,急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在此种情况下,特别累犯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然而,倘若特别累犯并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其不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法领域中,特别累犯虽可享有减刑待遇,却无法适用假释与取保候审两种特殊措施。
对于累犯及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更是坚决地排除在假释范围之外。
这主要是由于累犯所具备的高度社会危害性,使得他们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详细规定,对于特别累犯而言,其能否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视具体案情而定。
假若该特别累犯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一)至(四)项条件之一,即涉嫌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等较轻犯罪或将并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拘役以上重大刑罚,但通过执行取保候审却无法产生任何威胁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此外,倘若该累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又或是因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结案,急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在此种情况下,特别累犯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然而,倘若特别累犯并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其不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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