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一个被判有罪的人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之期限到来之前,再次触犯其他罪行,那么应对其新犯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应判处的刑罚相结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决定执行的刑罚。
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罪,则必须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需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裁决,并将该罪行的刑罚与先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相结合,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及刑期计算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此处仅提供一种法律分析的思路,并非具体的刑罚执行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监外执行后还能假释吗
对于监外执行之后能否获得假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估。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罪犯是有权申请假释的。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时间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超过二分之一时,或者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服刑期限超过十三年的情况下,如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具有悔过自新之表现且不存在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则可考虑为其颁发假释令。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一个被判有罪的人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之期限到来之前,再次触犯其他罪行,那么应对其新犯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应判处的刑罚相结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决定执行的刑罚。
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若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生交通肇事罪,则必须遵循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需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裁决,并将该罪行的刑罚与先前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相结合,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刑罚执行方式及刑期计算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此处仅提供一种法律分析的思路,并非具体的刑罚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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