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重新写违约金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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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借款协议中,双方可约定违约金,前提是该约定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不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一方申请调整金额。因此,特定条件下重新约定的违约金是合法有效的。
借条重新写违约金还有效吗

一、借条重新写违约金还有效吗

借贷双方有权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借款合同中所重新约定的违约金具备了双方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触犯任何法律以及政府出台的强制性实施条例,同时也未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冲突的话,那么则该条款所规定的新版违约金便具有有效性。

然而,假如违约金的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根据争议双方中的某一方的申请,在权衡考虑后适度修正违约金的具体数值。

故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借款协议中重新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上也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条重新写应该怎么写

在重新撰写借据时,务必确保以下事项清晰无误:

首先,应该详细描述借款方与贷款方的合法全称;

其次,必须明确借款的具体金额,包括大小写两种形式;

再者,明确借款时间期限至关重要,需要包含借款起始和截止日期以及确切的借款期限

第四点,需明确还款的具体日期,以便对方确认债务完成情况;

第五点,需要注明借款的利息部分,这其中应当有明确的年利率或者月利率,同时也需列出最终应当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小写金额)等相关约定;

第六点,需要明确借款本金和利息偿还的具体年月日以及付款方式

最后,借款方必须亲自签署盖章、留下指纹或者亲笔书写的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贷双方有权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若借款合同中所重新约定的违约金具备了双方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触犯任何法律以及政府出台的强制性实施条例,同时也未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冲突的话,那么则该条款所规定的新版违约金便具有有效性。

然而,假如违约金的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根据争议双方中的某一方的申请,在权衡考虑后适度修正违约金的具体数值。

故此,在特定的条件下,借款协议中重新约定的违约金实际上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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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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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
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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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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