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防卫过当而获罪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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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公民因防卫过当造成伤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法院会评估其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从而决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处罚。若防卫行为确实过当并导致严重后果,被告仍可能被定罪,但鉴于其保护合法权益的初衷,法院可能给予从宽或减轻刑罚的处理。
因防卫过当而获罪怎么判

一、因防卫过当而获罪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明确规定,若某位公民因防卫措施失当致使受害者受伤害,那么他有可能承受刑事指控的惩罚。

然而,由于他采取防卫行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会审慎评判其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随后依据此结果判决定性减轻还是完全豁免惩戒。

倘若被告方的防卫举动确已越轨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面临被定罪的风险。

但是,考虑到他的行动宗旨在于保卫自我或他人的法定权益,法院可能会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宽或减轻刑罚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会判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对受害人、社会和自身都具有深远影响,应当在刑事审判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减责或免于处罚的处理。

同样地,不履行紧急避险义务且超越必要限度而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也应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行为

同样,这类情况亦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具体量刑时可能会考虑法定的宽恕性情节,从而酌情减轻或免予刑事处分。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明确规定,若某位公民因防卫措施失当致使受害者受伤害,那么他有可能承受刑事指控的惩罚。

然而,由于他采取防卫行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会审慎评判其行为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随后依据此结果判决定性减轻还是完全豁免惩戒。

倘若被告方的防卫举动确已越轨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面临被定罪的风险。

但是,考虑到他的行动宗旨在于保卫自我或他人的法定权益,法院可能会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宽或减轻刑罚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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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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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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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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