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收养孩子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如何收养孩子
首先,需递交申请。
关于领养的关系各方人士必需亲自抵达相关机构进行收养登记的工作。
其次,评审过程。
在此期间,审核被视为收养登记的关键环节。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相关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所涉及的范围包括:
是否已满足我国法律对此类人的规定要求、所递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且具有效力等。
最后,注册步骤。
经过充分的审查后,若相关条件符合法律规范,登记机关将在收到登记申请的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完成收养登记手续,同时颁发《收养证书》,自此,收养关系正式生效。
然而,如果发现存在不符规定要求的情形,登记机关将不得予以批准,同时向相关主体解释其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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