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时间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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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一样的。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
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时间一样吗

一、补办的结婚证和原来的时间一样吗

是一样的。

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

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二、补办的结婚证能不能办理离婚吗

在法律上,补办的结婚证书完全能够用于办理离婚手续

尽管补办的结婚证书如同由婚姻登记机构所颁发的初次结婚证实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但其依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被认可为有效的婚关系证据

因此,补办的结婚证书并非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反而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提供相似的法律效果。

另外,对于有需要进行离婚诉讼程序的夫妻而言,他们也不必再次补办结婚证书,而是仅凭借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证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是一样的。

补办结婚证和原结婚证的的登记日期是不变的,补办结婚证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档案,不会因补办结婚证而更改结婚生效日期,只是在备注栏里增加一条补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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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 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原告可以代替原告撤诉吗,撤诉原告可以代替原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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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申请撤诉,准许后将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案就会进入结案程序,经过内部结案、归档等程序后,该案件的档案由档案室保管,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查询。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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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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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起诉后原告能否撤回原审起诉
[律师回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起原审判决自动撤销,而且还能满足原审被告申诉要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是否允许原告申请撤诉要做必要的审查。在再审判决宣告之前,首先要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再审案件中的原告撤回原审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问他们是否同意撤诉,原审被告据此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的、更注重效率,因此撤诉在再审程序中的运用是有法可依的。不符合法治理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基本要求。 三、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符合法律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不侵害他人利益、第156条之规定,申请撤诉是一,原则上应予准许,国家不应过分干预。 二、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利于化解纠纷,符合法治理念的要求。如果当事之间已无任何纠纷,并最终定位于效率。如果不允许再审程序当事人行使撤诉权,显然不符合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也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维护人民和人民法官的权威和形象。 四、允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有法律依据。撤诉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不允许受侵害的当事人撤回诉讼,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往往基于以下原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理由如下: 一、允许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他当事人也同意原告撤回原审诉讼请求如果还坚持做出判决,胜诉无望。而在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平、公共利益次还应当征询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看是否损害他们的利益、二审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参照适用的仍然是 一、二审程序,那么撤诉案件同样可以这么理解。当然,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原审原告提出而发生的,当然原审原告也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再诉讼下去,对私权的处理;当事人认为诉讼效益小而诉讼耗费大,即使胜诉也无甚可得;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诉讼理由不充分,当事人的私权利并非不能动摇人民裁判的效力,既然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自动撤销,当然包括撤诉权,同时也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本已化解的矛盾加剧。享有撤诉权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其表明提讼的当事人对其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再要求进行审理,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当事申请撤诉的,往往是其诉讼目的已经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只要当事人的撤诉原则上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可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角度来看,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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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原籍是农村户口的,迁移后会变成城市户口,毕业后,不能迁移到原籍的村上,回签时需要村负责人开介绍信,出具证明,但不再是农村户口,而是居民户口,农村的政策不再享受。迁回后,户口本上只有自己一个人,不能到父母的户口本上。
2、若是城镇户口的话,直接签回户籍管理地即可。扩展资料:大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几种情况:
1、被录取的新生户口办理凭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经派出所审验合格后,签发户口迁移证。迁移证内各项内容必须填写,不许有空白项,身份证号码齐全。新生到校报到时,向学校招生机关交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校手续,将户口迁移证递交学校户口管理机关,经审查迁移证内容合格后,由学校户口管理单位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2、毕业学生户口办理按学生派遣单位发放的派遣证上所填单位地址,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及有关证件,方可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3、退学落回原籍手续办理凭学校退学文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肄业、结业学生户口落回原籍手续办理凭肄业或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到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户口办理本人要求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档案被原单位取消,原单位解体,原单位能退休吗?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您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以及《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一)职工户口及身份证、本人填写的履历表;   (二)补办认定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提供能够证明招收、分配、安置时间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无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的,提供知情人座谈会会议纪要,2名以上知情人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养老保险手册;   (三)补办认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的,提供原户籍迁出地或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迁出或者迁入底案复印件,下乡所在农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四)补办认定学历材料的,提供毕业证或者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校档案机构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五)补办认定岗位技能(职称)材料的,提供核发岗位技能(职称)证书的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   (六)补办认定档案工资材料的,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七)补办认定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的,提供调出、调入单位出具的证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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