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登记离婚要携带什么证件
办理离婚手续时,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市民政局进行申请:
户籍证明档(例如户口簿)、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与该次婚姻有关的法律证明档(如结婚证)以及由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而且,现今我们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有了更系统化的流程,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提出申请;
以下是详细流程说明:
首先,夫妻二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及结婚证,并且签署明确的离婚协议。
接着,他们需要在婚姻登记处指定的办公室或者场所,填写详细的《离婚登记申请书》以确保程序规范。
其次是初审环节;
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专业人员初审之后,如果确认申请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将给予申请人《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表明该申请已成功接收到。
接下来是30天离婚静默期;
自婚姻登记办申请受理日期开始算起,大约为30天内,夫妇双方其中一方可随时撤销其离婚申请。
而最后一步骤则是审查;
静默期结束后,通常为30天左右,夫妇双方需再次携同相关证件资料回到婚姻登记处进行审核,若完全符合条件,婚姻登记员将依照法律规定,按工作标准对证件进行审查,然后颁发给他们离婚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