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而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之间存在几个显著的差异点:
首先,雇佣合同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依赖性,即雇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从雇主的监督和安排,显现出他们的隶属地位。
然而,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指定工作时具备独断性,可以自行决定完成工作的方式方法,并不受定作人的监管;
其次,承揽人主要依靠自身的技能实力和能力来完成工作任务,双方之间并无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相比之下,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危险、突发事件或损失,通常都将由接收劳务的雇主负责承担。
至于承揽合同,其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则主要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失误导致的。
再者,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基础,合同的目标在于提供劳务服务,只要雇员能够提供有效的劳务服务,便有权获取相应的薪酬福利。
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而已。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而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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