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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欠条销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欠条销毁如何定,有哪些规定
在具备了非法占有之意图后,采用隐秘而不被发现的方式对欠条进行盗取和销毁,其中所涉及到的欠款价值数额若已远超一千元人民币,即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
相应的,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等的刑罚,同时亦可能面临酌情判处罚金;
但若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其处罚将升格至三年以上,包括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同时需加罚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欠条销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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