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运合同承运人权利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有: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二、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三、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依据广大乘客所签署的客运合同条款中所赋予的义务规定,承运人必须要严格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首先,承运人有责任于第一时间知会乘客关于无法进行正常运输的重要原因以及在安全运输过程当中需要引起注意的各类事项;
其次,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客票上明确标注的时间与班次来安排并实施对乘客的运输服务;
最后,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去救助那些突发疾病、临产孕妇以及遭遇危险情况的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有: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二、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三、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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