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类型有哪些
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确定。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确定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确定。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确定。
7,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
8,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合同类型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认定
买卖合同,公共同电、水、气、暖力的使用与分配的合同,赠与契约,借贷合约,租赁合同,财务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作合同,运输服务提供及合同,技术开发与服务的合同,物品仓储与管理的合同,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合同,代理市场交易活动的合同以及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关于合同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起到构建、修改和终止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
对于诸如婚姻、领养、监护等涉及到人身权益方面的特殊约定,则应当依据相关的身份关系法予以擘划;
但若并无特定法规对此类约定进行规范时,亦可参照使用本编规定来执行。
而在第四百六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任何合同都应该受法律的全面保护。
此处所谓“依法签定”意谓着,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步骤和程序所产生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但除开有特别法律规定的情况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确定。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确定。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确定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确定。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确定。
7,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
8,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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