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离婚需要如下手续:
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分居三年离婚财产该如何分配
关于分居对财产分配所产生之影响,实际上并无任何改变。
因此,若夫妇因分居而导致离异诉讼,那么他们在财产划分上是应有明确约定的。
如果尚未达成共识,便由这对夫妻自行商议如何妥善分配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
若是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应依法提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最后的裁决。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在分居期间获得的私人财物,也应当被视为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尽管此时夫妻双方可能并不居住在同一住所,但是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依然存在。
换言之,任何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或者特定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分居三年离婚需要如下手续:
1、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4、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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