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不能单独委托吗
司法鉴定可以单独委托。但是个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没有相应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司法鉴定不了怎么办
若司法鉴定机关拒绝受理相关案件,则当事人有权重新收集证据以备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司法鉴定即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项法律程序,旨在利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具有专门性质的问题进行鉴别与判定,并据此提供鉴定意见。
在向司法鉴定机构寻求鉴定服务时,委托人须保证所提交的鉴定资料真实、完整且充足,同时需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有责任对所接收的鉴定资料名称、类型、数量、形态、保存状况以及接收时间等内容进行核实与记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司法鉴定可以单独委托。但是个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没有相应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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