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印病历需要什么证件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二、复印病历需要哪些证件
首先,为了获得病历的复印权限,患者需提交如下资料:
1.若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话,必须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若是患者的代理人,相应地应提供患者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够显示两者之间授权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如果申请人属于已去世患者的最近亲属,那么需要递交患者的死亡证明,同时附带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另外还需提供他们作为已故患者最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最后,对于那些被委托担任已去世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申请人来说,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患者的死亡证明、近亲属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此外还要展示已故患者与其亲近联系人之间联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法定代理人关系方面的证明文件也同样必不可少。
其次,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时,依照相关法令,医疗机构有义务按规定向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上报。
在此基础上,对于以下几种严重情况,医疗机构应该在12个小时内主动将此类事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上报,包括但不仅限于:
1.导致患者宣告死讯或可能引发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造成三名或以上人员身体受到伤害且后果严重;
3.以及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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